浅析两岸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pdfVIP

浅析两岸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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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问题探讨 廖文斌 引言 大陆地区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务实的两岸政策,两岸之间的政治对立总体 上呈逐步缓和的趋势,特别是台湾地区马英九当局上台后,推行务实、和缓的两 岸政策,两岸实现了“三通”,两岸之间的经贸交流更上一层楼,特别是两岸签 订了ECFA ,该协议的签订将使两岸的经贸交流向前迈一大步。 伴随着经贸交流升温而来的是不可避免的大量的经贸纠纷的出现,如果其无 法得到妥当的解决,两岸人民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势必阻碍两岸经贸交流的 进一步发展。一般而言,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是诉讼以及 ADR (包括和解、调 解和仲裁等)。两岸之间由于特殊的政治关系,且诉讼常常涉及“管辖权”、“司 法权”的问题,判决在对岸的认可与执行是相对困难的,尤其是大陆判决在台湾 地区的认可与执行更是如此。再者,由于市场经济时期,经贸纠纷大量增加,大 量的纠纷流向诉讼,导致了“诉讼爆炸”,法院无法承受,因此,ADR 作为一种 案件分流方式就受到了重视,而仲裁作为ADR 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其民间性, 在两岸政治对立的情况下,不涉及“管辖权”、“司法权”等问题,不触及两岸的 敏感地带,因此是解决两岸经贸纠纷的重要手段甚至是最佳选择,原因在于其具 有以下特征:组织性,灵活性,专业性,快捷性和经济性,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性,独立性等。 ①而其中尤以“自主性”和“经济性”最为重要。关于“自主性”,有学者认为, “仲裁较之诉讼所具备的优势实际上是起因于仲裁自主性原则,不难想象,如果 不借重仲裁自主性,不但仲裁所具备的优势将付之东流,而且仲裁的生存都将成 ② 为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行为都是为了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产生 于经济行为的经济纠纷的解决同样追求经济性,即效率,“只有有效率的仲裁才 可体现这些纠纷处理的必要性,否则仲裁本身就将是一种资源浪费,有悖于将仲 裁与诉讼区分的本意”。③ 综上分析,在当前两岸两岸政治对立而经贸交流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两岸之 ①杨秀清、史飚:《仲裁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年8 月版,第2—3 页。 ②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年1 月版,第12 页。 ③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年1 月版,第36 页。 间经贸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应该是仲裁。 一、两岸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仲裁要成为解决两岸之间经贸纠纷的最佳选择,前提是有关的仲裁裁决能够 得到有效的执行。两岸分属不同的法域,有关的仲裁裁决不可避免地有部分需要 到对岸执行,但由于两岸之间特殊的政治关系,仲裁裁决在两岸之间的相互认可 和执行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仲裁裁决无法在对岸得到认可和执行,那么仲 裁裁决就成为一纸空文,仲裁也就无法有效地解决两岸之间的经贸纠纷。 两岸同属一个国家,分属不同法域,且政治对立,两岸之间的仲裁裁决的相 互认可与执行绝不同于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也不同于国内仲裁裁决的 执行,而是自成一类的。长久以来,两岸各方对对岸的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都 是单方的,各自为政、互无沟通。 (一)大陆对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大陆对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其是以 1998 年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颁布和实施为分 水岭的。在1998 年之前,“当时大陆的一贯做法是,涉台判决和仲裁裁决案件比 照国际私法案件处理,而大陆的民事诉讼法就有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 规定。这表明大陆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台民商事案件和认可执行台湾地区的 ① 仲裁裁决,已经有了理论及政策上的依据”。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 了《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该《规定》第19 条规定:申 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民事裁定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本规定。该规定, “内容具体详实,更为务实,对于承认与执行台湾民事判决的宗旨与原则,承认 与执行台湾民事判决的申请条件,认可台湾民事判决的审查条件及不予认可的法 律救济,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问题,认可申请的时效及具体程序问题,以及判决 书的公证问题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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