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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研究 内容摘要: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答辩交易或辩诉协议,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诉讼制度。在美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辩诉交易制度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没有辩诉交易制度,关于我国要不要建立辩诉交易制度,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辩诉交易制度,并从辩诉交易的概念、产生和发展;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简要的评析;我国建立辩诉交易的必要性;我国现阶段建立辩诉交易的可行性;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做了初步的设计五个方面加以论证。 关键词:辩诉交易 合理性 可行性 从我国《刑诉法》第一次修10年,我国已经加入或签署了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依法治国方略不断推进。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十五立法规划。刑诉法的再次修改成为各界的一致共识[1]辩诉交易已经成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在弄清我国要不要建立辩诉交易、如何建立辩诉交易之前,必须要对辩诉交易制度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并切实分析我国目前是否具备相应的环境。为此,笔者通过对辩诉交易进行的系统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辩诉交易的可行性加以论证,并对我国如何建立辩诉交易提出了初步的设计。 一、辩诉交易概述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答辩交易或辩诉协议,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诉讼制度。由于辩诉交易先产生于司法实践后成为一项制度,所以对他的理解和定义国内外也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他或她的辩护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程序”。[2] 2、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4]4、检察官和被告人在答辩前私下进行种种协商、妥协,最后达成协议: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者降低控罪的幅度,或者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检察官与被告方(通常由辩护律师代表)这种就被告人的罪行和量刑问题进行的协商和交易,即为人们通常所说得“辩诉交易”。[5] 笔者认为,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控诉方与被告方进行协商,以减少指控、减轻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处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有罪的答辩。辩诉交易形成协议后法官不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仅仅对控辩双方协议的内容进行确认。 (二)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 1、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和发展。辩诉交易最早可以溯源至美国建国初期,即18世纪末19世纪初。根据相关记载可知,当时美国至少存在有默示的辩诉交易做法。19世纪最后30年辩诉交易成为美国市区刑事诉讼法院刑事诉讼的突出特点,成为刑事司法的一项制度。从19世纪末期开始明示和默示的辩诉交易使用开始增多,到20世纪20年代90%的有罪判决来源于辩诉交易。只是这些交易都处于“地下操作”, “交易不被记录在法院的文件中或得到上诉决定或刑事法院决定诉讼条约的认可。”[6]辩诉交易就在这种官方既不赞成也不反对以及理论界的争议中存在到20世纪60年代。1967年美国“实施法律和实现司法任务总统委员会”在题为《自由世界面对的挑战》报告中认可了辩诉交易。而美国的“全国刑事司法标准和目标咨询委员会”则建议无论是通过律师还是与被告人本人协议,以认罪换取从轻处罚的做法都应该禁止。但是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联邦(Brady v.United states)一案中首次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1971年在(Santobello v.New York)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批准了辩诉交易的做法。到1974年美国修订了《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原则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之成为一项正式的司法制度。时至今日辩诉交易已经成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可以说“没有辩诉交易,整个美国刑事制度就会面临崩溃的危险”。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辩诉交易。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正式立法之后,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大大缓解了司法资源不足带来的压力。世界上一些国家开始仿效美国建立自己的辩诉交易制度,不仅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建立了辩诉交易制度,甚至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建立了辩诉交易制度。 (1)英国的辩诉交易。辩诉交易在英国也经历了从开始争议到逐渐接受的过程。在判例中逐渐规定了辩诉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检察官、法官、律师在辩诉交易中的行为准则。1970年,英国上诉法院(刑事案件的最该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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