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论行政公开原则在我国的实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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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开原则在我国的实现 内容提要 行政公开对于抑制腐败、提高工作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必备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的完善,我国的行政公开逐步建立。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行政公开仍存在一些不足和争议。本文从行政公开的基本理论入手,对行政公开在我国的现状和不足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对国外行政公开原则的学习和借鉴,对行政公开原则在我国的实现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 行政法 行政程序 行政公开 一、行政公开原则基本理论 (一)行政公开的内涵 行政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是现代行政发展的基本趋势。行政公开的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非依法应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行政公开具体体现在各项行政程序中,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应包括以下几点: 1、事先依据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将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在没有实施行政权或者作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向社会或行政相对人公开展示,使之知晓。这里首先需要明确如下几个问题:其一,“事先”的正确涵义是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如事后公开职权的依据将导致行政决定无效,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其二,公开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没有法律规定,行政实体应当采用便于社会和行政相对人了解的方式。其三,公开的依据应当具有明确性,一般人不会发生理解上的严重偏差。① 由于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权,因此,行政职权所涉范围极其广泛,行政职权行使的依据也举不胜举,但从总体上说,主要可以概括为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如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抽象的,必须事先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是事先依据公开的基本内容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其二,如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具体的,必须在作出决定以前将该依据以法定形式告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事先公开行政活动的依据,能促使行政机关反思其行为的正当性,有助于提高相对人参与过程中反驳和辩护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2、事中过程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将行政决定的形成过程的有关事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它的公开对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理解事中公开决定过程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决定形成过程还涉及到部分行政内部程序,如批准程序、行政主体负责人讨论决定程序等,这些内容一般不属于公开的内容。虽然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在许多情况下是密切相关的,内部程序不合理,同样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权衡行政效率与公正的关系,目前不宜公开为好。因此,过程公开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公开、听证公开、资讯公开等。事中的过程公开为相对人提供防卫的机会以限制行政机关的恣意。 3、事后结果公开。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之后,应当及时将行政决定的内容以法定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这里的公开一般是指向行政相对人(包括与行政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公开决定结论,这既是行政决定生效的条件,也是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的前提。但行政主体在将行政决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之后认为有必要,可以将行政决定结论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的决定一般具有重大的、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行政结果公开由此就必须建立行政决定的送达制度、告知制度等。事后的结果公开为相对人的进一步评价和救济的选择提供了可能。 (二)行政公开原则的意义 1、行政公开有利于控制行政权的扩张,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权力都具有自利性和扩张性,这种扩张性容易导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当行政机关活动的依据、程序、过程等不予公开的情形下,就更无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缺乏依法办事的动力和压力,容易滥用权力和侵权。行政公开制度对行政活动的基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行政权的运行构成强有力的约束。同时,这种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实现了对公民具体权利的保障。其一,行政程序法更侧重于将宪法、法律,包括行政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般公民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等转化为含有具体应用内容、可以即时实际操作的权利,这些主要由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具有实体性与程序性合一性质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在受治理于行政管理之际取得主动、予以抗争的有力武器。其二,行政程序法为行政相对人合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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