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背景下我国旅游服务法律制度的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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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背景下我国旅游服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内容提要: 旅游业是我国蓬勃发展的一个行业,在许多地区处于支柱产业的地位。而我国旅游法制不健全,实践当中存在各种问题,与履行GATS承诺还有一定差距。所以亟待构建我国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来规范旅游产业,从而提升我国旅游产业的整体品质,促进旅游业健康、迅速发展。 关键词: WTO GATS 旅游法 旅游业通常是指凭借旅游资源和各种设施,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1]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获得了迅猛的发展,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基本实现了从“事业型”向“产业型”的历史性转变,旅游业已经成为我过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是发展速度最快和具有明显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之一。旅游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权利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以及WTO组织成员的增多,会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障和实现。WTO背景下,对我国旅游业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分析显得尤为重要,从而得出完善我国旅游法律体系最重要一环在于制定一部成熟的《旅游法》。 一、我国现行的旅游法律制度 (一)我国入世承诺的内容 1.《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2]透明度原则是指WTO各缔约方应立即向世贸组织及其他成员公布其所采取的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或对服务贸易协议产生影响的法律、法规或管理条例等措施。对国内现行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进行修订并严重影响所承诺的义务时,成员要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报告。(2)市场准入原则。市场准入是指一种产品和服务在另一个市场上可与当地产品或服务竞争的程度。在世贸组织框架中,这一概念是指一种产品或服务根据非歧视原则或进口国市场须执行进口国政府所规定的条件的总和。(3)国民待遇原则。WTO 各成员国以其承诺单中所列服务部门和分部门及所列条件和限制为准,其所采取的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措施所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只要不歧视外国服务产品和提供者,便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至于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给予优惠待遇也视同国民待遇。 2.关于旅游业的部门承诺。WTO服务贸易协定把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分为四种:(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即投资);(4)自然人流动。中国入世在旅游业方面的承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具体承诺如下:[3]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 遇限制 饭店(包括 公寓 楼和 餐馆) (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以合资企业形式在中国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和餐馆,允许外资拥有多种股权。中国加入后4年内,取消限制,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允许与中国的合资饭店和餐馆签订合同的外国经理、专家(包括厨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提供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旅游 和旅 游经 营 (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旅行社在入世三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旅行社中占有多数股权,6年内允许外国设立独资旅行社,并取消地域限制和对成立分支机构的限制,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自中国入世时起以合资旅行社/旅游经营者(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00万人民币,中国加入后3年内,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50万人民币。)的形式在中国政府指定的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州和西安提供服务:a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主要从事旅游业务;b:年全球收入超过4000万美元。(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合资或独资旅行社/旅游经营者不允许从事中国公民出境及赴中国台北的旅游业务,除此之外没有限制。(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从上表可见,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程度在国内服务领域可说是最高的,与国际旅游业的开放差距并不大,主要在旅行社的市场准入方面。主要考虑是我国旅游社与世界接轨较晚,需要适度保护,全面开放对我国的旅游市场,特别是出境市场将造成巨大损失,可见,旅游业入世承诺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慎重做出的。这与世界各国的旅游承诺是相一致的。韩国在旅游服务方面非常开放,只要求导游服务由旅行社提供,其他没有任何限制。新加坡对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进入该国市场,不承诺给予国民待遇。美国也对导游服务在商业存在方面进行了数量的限制。欧盟国家是传统的旅游地区,其国家对旅行社和导游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也是有限制的。 (二)我国国内的旅游立法状况 1.关于旅游消费者方面的立法状况。(1)旅游安全的法律规定:旅游消费者出游在外,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旅游消费者的安全不能得到保证,旅游消费者就会失去参加旅游的内在动因。目前我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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