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国家司法考试复习题及答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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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家司法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一、民法部分

(案例分析题)2024年3月,某市居民张某通过“顺风车”平台发布拼车信息,计划从A区前往B区,车费50元。同小区居民李某看到信息后联系张某,称“我正好顺路,能不能捎我一段?我给你30元油费。”张某同意。当日行驶途中,张某因接听手机未注意前方路况,与违规变道的货车相撞,导致李某头部受伤,花费医疗费3万元。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30%),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70%)。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全部医疗费3万元,张某辩称“顺风车属于好意同乘,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问题:

1.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构成“好意同乘”?为什么?

2.李某的医疗费应如何分担?请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

1.张某与李某之间构成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基于友情或便利,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支付的30元为“油费”,属于对驾驶人出行成本的合理分担,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合同对价,符合好意同乘“非营运性”“无偿或低偿”的核心特征,因此应认定为好意同乘关系。

2.李某的医疗费应按照过错比例由张某、货车司机分担,且张某的责任可适当减轻。具体分析如下:

(1)货车司机因违规变道负事故主要责任(70%),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3万元×70%=2.1万元)。

(2)张某因接听手机未尽安全驾驶义务,负事故次要责任(30%),本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3万元×30%=9000元)。但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李某属于无偿搭乘(油费为成本分担,非对价),张某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司法实践中,通常对驾驶人责任减轻20%-30%,因此张某实际承担的赔偿金额可酌定为9000元×(1-20%)=7200元。

综上,李某的医疗费由货车司机赔偿2.1万元,张某赔偿7200元,剩余1800元由李某自行承担(因好意同乘中搭乘人需自担部分风险)。

二、刑法部分

(案例分析题)2024年5月,某科技公司程序员王某受朋友陈某邀请,为其开发一款“抢单软件”。陈某告知王某,该软件用于某外卖平台商家“抢单”(即通过技术手段自动刷新订单页面,优先获取订单信息),王某未多问即同意,收取开发费2万元。后经查,陈某实际利用该软件为多个“刷单团伙”提供服务,通过虚构交易、伪造物流信息等方式骗取平台补贴,涉案金额达200万元。王某在开发软件时,曾发现软件具备“拦截平台风控数据”功能,但未追问用途,仅以为是“优化抢单效率”。

问题:

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何罪?

2.若王某在开发过程中明知陈某可能用于非法用途,但为牟利仍继续开发,其行为性质是否变化?请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

答案:

1.王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

(1)主观方面,王某虽未明确知晓陈某用于“刷单骗补”,但其作为程序员,应当明知“抢单软件”若具备“拦截平台风控数据”功能,可能被用于绕过平台监管、实施非法活动(如刷单、诈骗),属于“应当知道”的间接故意。

(2)客观方面,王某为陈某提供了技术开发服务,且该软件实际被用于骗取平台补贴(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涉案金额200万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等即构罪)。

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2.若王某明知陈某可能用于非法用途仍继续开发,则其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的规定,若王某与陈某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即明知陈某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则应认定为诈骗罪的从犯。具体分析:

(1)主观故意升级:王某从“应当知道”变为“明知”,且对陈某的诈骗行为持放任或积极追求态度,与陈某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2)客观行为关联:王某开发的软件直接服务于诈骗活动(拦截风控数据、伪造交易信息),属于诈骗罪的帮助行为,而非单纯的技术支持。

(3)罪名认定: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较帮信罪(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重,因此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按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三、行政法部分

(案例分析题)2024年6月,某市市民赵某向市生态环境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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