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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传播,维护就餐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X1)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食堂所有从业人员,包括食堂管理人员、厨师、面点师、采购员、库管员、清洗消毒人员、服务员、杂工等直接或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管理职责

1.食堂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与修订完善,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组织健康体检与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健康管理要求。

2.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主动配合健康体检、培训与监督检查,如实报告健康状况,规范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健康准入要求

第四条入职健康体检

1.拟录用的食堂从业人员,须在入职前到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健康体检项目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检查。

3.食堂管理部门应对拟录用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进行审核,确认体检项目齐全、结果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办理入职手续;对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第五条健康档案建立

1.食堂管理部门应为每位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健康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岗位、联系方式)、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年度健康体检报告、健康状况申报记录、培训记录、违规处理记录等。

2.健康管理档案应统一存放、专人管理,定期更新,保存期限不少于从业人员离职后2年。

第三章日常健康管理

第六条健康状况申报

1.从业人员应每日上岗前进行自我健康检查,发现有发热(体温≥37.3℃)、咳嗽、腹泻、呕吐、咽痛、皮疹、皮肤瘙痒、黄疸、眼部红肿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须立即向食堂管理部门报告,不得上岗工作。

2.从业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等消化道传染病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在24小时内主动向食堂管理部门报告;若接触过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也应及时报告。

3.食堂管理部门接到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报告后,应立即记录备案,对出现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应安排其立即离岗休息,并督促其及时就医;对确诊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应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健康体检频次

1.在岗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体检项目与入职体检一致,体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对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如凉菜制作、面点制作、备餐服务等),若所在地区发生消化道传染病流行或本单位出现疑似病例,食堂管理部门应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增加健康体检频次,必要时进行专项检测。

3.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届满前15日内,应主动向食堂管理部门提交新的健康合格证明;食堂管理部门应提前提醒从业人员按时体检,避免因证明过期导致离岗。

第八条患病人员处理

1.从业人员确诊患有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等消化道传染病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立即离岗,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直至治愈并取得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及新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2.从业人员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直至治愈并经体检合格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岗位。

3.从业人员因其他疾病需离岗治疗的,应在康复后向食堂管理部门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经确认无有碍食品安全风险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章个人卫生规范

第九条着装要求

1.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整洁、统一的工作衣帽,工作衣帽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干净卫生;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非工作区域(如卫生间、宿舍、食堂外公共区域等)。

2.工作衣帽穿戴规范:帽子应覆盖全部头发,不得外露;上衣应扣好纽扣,袖口不得卷起;不得佩戴手表、手镯、戒指、耳环、项链等饰品,不得涂指甲油、喷香水。

3.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口罩,手套应一次性使用,破损或污染后立即更换;口罩应遮盖口鼻,潮湿或污染后及时更换,更换频率不得低于每4小时1次。

4.从业人员应穿着防滑、易清洗的工作鞋,不得穿拖鞋、凉鞋上岗,工作鞋应定期清洁,保持无异味、无污渍。

第十条手部卫生

1.从业人员在下列情形下必须洗手:

(1)上岗前、处理食品前;

(2)接触生肉、生禽、生蛋、原材料、半成品后;

(3)接触不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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