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农险电梯责任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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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检验

有效期内,办理了注册登记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

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使用过程中(包括安装、试车、运

行、检修、改装和保养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

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袭击或恐怖活

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自然灾害;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或《电梯检验合格证》或

在上述证件失效的情况下使用电梯;

(八)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而使用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正

的;

(九)发生火灾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

(十)电梯超载。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间接损失;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免赔率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

计赔偿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和施救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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