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农险农业雇主责任保险(2021)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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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农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2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国营农场、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或者普通农户均可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年龄应为18—60周岁。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务农人员或农户自身(以下简称“务农人员”)

因在保险单载明的农业生产区域内从事农业种植相关工作而遭受意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

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

责赔偿:

(一)务农过程中因摔倒、跌落等造成意外伤害;

(二)务农过程中因洪水、雷击、冰雹等自然灾害造成意外伤害;

(三)务农过程中因播种机、收割机等非载人用途的农用生产机具造成意外伤害;

(四)务农过程中因虫蛇、野兽等动物袭击造成意外伤害;

(五)务农过程中因中暑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务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或其次生灾害;

(六)务农人员故意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

自身人身伤亡的;

(七)务农人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

(八)务农人员对上路行驶的农机具因违章载人造成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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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务农人员下落不明的;

(十)务农人员上下班过程中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十一)务农人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遭受的人身伤害;

(十二)务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超出务农人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

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商业保险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务农人员因保险事故而提起或被提起仲裁或者诉

讼的各项法律费用;

(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

准;

(八)超过保险单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的损失超额部分。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

人误工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各项责任限额由每人相应责任限额及人

员数量确定。累计赔偿限额为各项责任限额之和,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及医疗费用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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