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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规范化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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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一、管理范围与目标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涵盖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起重机、叉车、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材料装卸机等土方机械,以及机场地勤设备、农业机械、林业机械等。本次加强规范化管理的目标在于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促进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登记备案管理

(一)全面普查登记

各地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全面普查登记工作。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联合村(社区),对辖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拉网式排查。对于企业、施工单位、个人等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拥有者,要求其主动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或指定的登记机构进行申报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机械的基本信息,如品牌、型号、发动机编号、购置时间等;使用信息,如使用场所、使用频率等;以及排放信息,如排放阶段、尾气检测情况等。

(二)建立信息管理平台

依托信息化技术,建立统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将普查登记的信息录入平台,实现数据的动态更新和共享。该平台应具备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方便管理部门实时掌握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分布、使用和排放情况。同时,通过平台向机械所有者推送相关政策法规、检测信息、维修保养知识等内容,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发放标识

对完成登记备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发放统一的环保标识。标识应注明机械的基本信息、排放阶段、有效期等内容。环保标识应粘贴在机械的显著位置,便于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未取得环保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划定的禁止使用区域内作业。

三、排放监管

(一)排放标准制定与执行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根据不同的排放阶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于达不到现行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限制其使用范围或要求进行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和个人提前淘汰老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淘汰的机械给予适当的补贴。

(二)定期检测

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定期检测制度。机械所有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将机械送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机械,机械所有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或改造,经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现场执法检查

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现场的执法检查力度。执法人员应定期对建筑工地、工业企业、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使用场所进行巡查,检查机械的环保标识、排放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对排放超标、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利用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科技手段,提高执法的效率和精准度。

(四)联合监管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工作。例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放监管和环保标识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车辆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衔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和排放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通过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

四、使用管理

(一)划定禁止使用区域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城市规划,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禁止使用区域应包括城市建成区、环境敏感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在禁止使用区域内,除应急抢险作业外,禁止使用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明确禁止使用的时段,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进一步扩大禁止使用范围和时段。

(二)作业规范要求

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作业规范。机械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污染物排放增加。在作业过程中,应合理选择作业时间和路线,减少机械空转和怠速运行时间。同时,加强对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机械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降低污染物排放。

(三)租赁管理

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租赁企业应建立健全租赁机械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租赁的机械进行登记备案,并确保租赁的机械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环保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提供不符合排放标准机械的租赁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五、燃油和油品管理

(一)油品质量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油和油品的质量监管。定期对加油站、油库等油品销售场所进行抽检,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流动加油车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确保所售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油品供应保障

保障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油品的供应。鼓励加油站增加符合高标准的清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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