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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保证军队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家教育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院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生长军官学员、军士职业技术教育学员等各类学员。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军队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依法管理、严格要求、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院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经军队院校招生部门按规定程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院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院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院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政治、身体、文化等方面。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院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院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员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院校申请入学,由院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院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员应当按院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员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员应当参加院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条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系(队)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次该课程考核时进行。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学员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得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学员修读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初进行。补考仍不合格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员可以根据院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按照院校规定记入本人成绩册。
第十四条院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员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四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学员学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学员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者连续两个学期有一门课程考核不及格且补考仍不合格的,予以留级。
第十七条留级学员应当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无后续年级,由院校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留级学员应当按新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员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队)审核,院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员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转专业后,学员应当按照新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原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符合新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学员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员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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