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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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

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

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公开转

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

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将董事会秘书的

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

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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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必威体育精装版资料向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

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

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

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

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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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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