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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从业行为;
(二)以人为本,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科学合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
(四)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第二章从业人员资格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道路运输工作的疾病;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
(一)申请人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颁发资格证书;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三个月,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证。
第三章从业人员培训
第六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
第七条岗前培训内容:
(一)道路运输法律法规;
(二)道路运输安全知识;
(三)职业道德和文明服务规范;
(四)车辆操作技能;
(五)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定期培训内容:
(一)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更新;
(二)道路运输安全知识的补充;
(三)职业道德和文明服务规范的提高;
(四)车辆操作技能的巩固;
(五)应急处置能力的提升。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
(二)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
(三)拥有必要的培训设施;
(四)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
第四章从业人员考核
第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分为岗前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岗前考核内容:
(一)法律法规知识;
(二)安全知识;
(三)职业道德;
(四)操作技能;
(五)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定期考核内容:
(一)法律法规知识;
(二)安全知识;
(三)职业道德;
(四)操作技能;
(五)应急处置能力;
(六)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考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考核资质;
(二)具备相应的考核人员;
(三)制定完善的考核标准;
(四)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章从业人员奖惩
第十四条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一)无证驾驶、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二)酒后驾驶、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等违法行为;
(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四)故意泄露乘客个人信息;
(五)违反职业道德,损害乘客利益。
第十六条对受到处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从业资格。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从业人员资格;
(二)培训情况;
(三)考核情况;
(四)奖惩情况;
(五)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
(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三)以人为本,强化服务;
(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从业人员资格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四)具备一定的道路运输知识和技能;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一)驾驶员资格;
(二)维修工资格;
(三)押运员资格;
(四)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
第六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取得,应当通过以下程序:
(一)报名参加相应的培训;
(二)通过培训考核;
(三)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从业人员培训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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