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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登记、使用、管理。
第三条车辆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辆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车辆登记
第五条车辆登记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等。
第六条新购置的车辆,应当在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第八条车辆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条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车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技术参数和照片;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车辆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合法;
(三)车辆来历证明真实;
(四)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三条车辆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车辆登记申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车辆登记事项;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车辆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三章车辆使用
第十四条车辆所有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车辆使用的法律法规,保证车辆安全、文明、合法行驶。
第十五条车辆所有人不得擅自改装、拼装、报废车辆。
第十六条车辆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八条车辆所有人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十九条车辆所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驾驶拼装、报废车辆;
(二)不得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车辆;
(三)不得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
(四)不得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
(五)不得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车辆;
(六)不得驾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车辆登记、使用、报废、回收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检验质量。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管理和使用,确保驾驶证的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保险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登记信息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的;
(二)驾驶拼装、报废车辆的;
(三)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车辆的;
(四)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的;
(五)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
(六)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车辆的;
(七)驾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的;
(八)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车辆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辆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车辆登记
第五条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依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第六条车辆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所有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车辆所有权转移、抵押、质押等法律行为已经办理完毕;
(三)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四)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齐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车辆登记分为初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等。
(一)初次登记:是指车辆所有人在首次取得车辆所有权后,依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二)转移登记:是指车辆所有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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