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3-4 金融诈骗罪周铭川.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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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3-4

金融诈骗罪

周铭川

一、金融诈骗罪概述

二、192集资诈骗罪

首先,行为人的非法集资是以诈骗方法进行的。

所谓诈骗方法,主要是指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公众集资款。

其次,这种诈骗行为具体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它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集资仅限于募集资金,不包括资金以外的财物;其面向的是多数人或不特定人,但不要求已经实际上骗取了多数人的资金;集资以是承诺给予回报为前提的,便不要求所承诺的回报一定不能兑现。

再次,诈骗集资必须数额较大。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将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浙一村主任集资诈骗4809万

到澳门赌博输掉2000万

袁爽赵烨娇傅金霞

发布时间:2021-09-2614:01:08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居民黄永豪因三年向社会集资诈骗4809.31万元,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终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2004年—2007年3月间,黄永豪以承包工程急需资金等为由,以支付月利率17‰—150‰的高息为诱饵,在“助手〞陈绍群、黄伟豪或其妻刘某的帮助下,大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4809.31万元,共有146户集资户“落入圈套〞。

有了这笔不义之财,自2004年开始,黄永豪先后几十次到澳门赌博,输掉近2000万元。同时,黄永豪还将这笔资金用于购置高档汽车、支付高额利息等。据统计,直到案发时,尚有2844余万未能归还。

三、193贷款诈骗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1〕编造引进资金、工程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贷款。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所谓数额较大,一般是指一万元以上。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成心,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分,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单位十清楚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分。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分;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分。

11.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工程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69、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70.以下哪种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A.编造引进工程的虚假理由

B.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C.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D.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三、194信用证诈骗罪

〔3〕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其开具信用证的情形〔骗开〕;或者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已经持有的信用证〔骗取〕。单纯骗开或骗取,尚未着手实施诈骗的,仅属于预备〔中止〕。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例如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所谓“软条款〞信用证,又称为“陷阱〞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成心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赋予了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可以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从而到达骗取财物的目的。

五、196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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