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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根据我校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特长,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从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或实用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审核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4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
第四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创新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业实践类项目。
2.学科竞赛:指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在科技园注册公司等创业实践活动。
4.学术论文: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5.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等。
6.科研成果:参加教师实验教学自制仪器的研制或者其他科研课题研究。
7.学术报告:指学生结合所参与的创新创业活动,面向师生主讲的学术报告。
8.创新创业讲座:指学生参加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以及科技园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相关的讲座。
9.技能考核:指学生参加外语考试、计算机类考试、普通话考试、和其它专业资格认证考试。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在学分认定时,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认定;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按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参见附件。
第三章认定方式及要求
第六条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主办或组织单位(职能部门或学院)进行认定。认定部门做好学分基础数据生成、审核认定、支撑材料收集存档和学分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对统一组织或者主办的活动,由主办或者组织单位根据此文件附件中的规定直接将学分录入到“创新创业教育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中;对非统一组织或主办的活动,学生自行在系统中提交申请(附证明材料的电子版),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所审核项目的学分认定部门,由认定部门在管理平台中认定。
第八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每年春季学期开学第5周-9周为学生提交个人申请,将证明材料电子版作为附件上传管理平台。第10-14周为将证明材料的原件交于所审核项目的认定部门,认定部门在管理平台中对此项目进行认定。
第九条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过程中,学生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提供虚假证明、证书等材料者,一律不予认定。
第十条当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大于4个学分,多出的创新学分能够同等当量折算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折算后的学分大于或等于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可免于修读此门课程,最多可折算2个学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17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附件1
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
一、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分值认定
序号
项目
级别
学分
认定部门
1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国家级
5.0
各学院认定
省级
4.0
校级
3.0
院级
2.0
2
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4.0
教务处认定
备注:
1.以上的项目必须为教务处认定的结题项目。
2.各级项目负责人所获得的学分按上表中的分值认定,项目成员第二名为上述表中分值50%计算,以后排名顺序按照第二名项目成员的分值依次递减0.5分,最低按照0.5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人。
3.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入选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每个项目另外核定4.0分,分值的认定按照备注2执行。
二、学科竞赛分值认定
序号
竞赛级别
获奖等级
获得学分
认定标准及部门
1
国家级(含国际级)
一等奖(含特等奖)
5.0
学生提供获奖证书
竞赛组织单位认定
二等奖
4.0
三等奖
3.0
优秀奖
2.0
2
省部级(含国际级中国赛区选拔赛)
一等奖(含特等奖)
4.0
二等奖
3.0
三等奖
2.0
优秀奖
1.0
3
校级
一等奖(含特等奖)
3.0
二等奖
2.0
三等奖
1.0
优秀奖
0.5
备注:
1.以获奖证书或者举办单位文件为准,由竞赛的主办或组织单位认定。
2.各级学科竞赛获奖项目负责人所获得的学分按上表中的分值认定,项目成员第二名为上述表中分值50%计算,以后排名顺序按照第二名项目成员的分值依次递减0.5分,最低按照0.5分计算。
3.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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