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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正确的税务处理方式,控制税收成本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 肖太寿 所谓的税务处理是指税法上对企业经济业务发生过程中的各类成本和收入的纳税要 求、纳税申报规定的总称。例如,企业给员工发的过节费、过年费,按照税法的规定,在税务处理时,应该主动给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要求员工找发票来报销过节费、过年 费,从而把这些过节费、过年费进了企业的期间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种拿发票 套现的税务处理行为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方式,将会面临税务稽查而要求补税和缴 纳滞纳金的风险。由于同一笔经济业务,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处理方式要么相同,要么不相同。 即一笔经济业务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处理上,如果不存在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就不需要进行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如果存在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则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调整,如果没有进行及时的纳税调整,被税务主管部门查出的话,就会被税务主管当 局以多列支出(成本)或者隐瞒收入为由进行罚款和缴纳滞纳金,使企业承受了一定的税收 处罚成本,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因此,企业对本身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依照税 收法律的规定,选择正确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纳税申报,一定会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处罚成本 和规避多缴纳税收的风险。 在实践当中,选择正确的税务处理方式,控制税收成本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依照税法进行税务处理,避免税收处罚成本 税法对许多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企业没有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在今后就存在被税务稽查而补税和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因此,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一定要对本企业的所有业务适用的税收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收集,同时,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和完善税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公司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这可以使企业避免税收政策适用的不准确而产生的税收风险。 案例分析 1:企业购买轿车注册老板家属名下引起的税务处罚案情介绍: 2008 年 5 月,河北邢台市的一家民营企业(以“甲公司”来表示)的老板用公司的资金买 一辆价值 40 万元小轿车,由于想挂北京的车牌,而不愿意挂邢台市的车牌,甲公司的老板到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 4S 店,用甲公司的资金以其儿子的名义,买了一辆价值 40 万元的小轿车,并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车辆管理所,把这辆小轿车登记于其儿子的名下。当然, 机动车统一使用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和保险费发票上的名字是甲公司老板的儿子。由于这 辆车是用于甲公司的日常经营之用,甲公司老板的儿子根本没有使用过该小轿车,所以,甲 公司的财务记账人员就把这 40 万元的小轿车在公司按照“固定资产”进行入账,并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累计折旧。 2011 年 7 月份,甲公司接受当地税务稽查局的检查,发现甲公司账上“固定资产——小轿车”科目的记账凭证背后的动车统一使用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和保险费发票上的抬头不是甲公司的名字,而是甲公司老板儿子的名字。而且发现甲公司自2008 年 6 月 1 日以来,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小该小轿车的累计折旧 30 万元,当地税务稽查局对其下了《税务处罚通知书》,对甲公司进行了处罚。 涉税分析: 其一,由于该小轿车的产权没有登记于公司名下,而是登记为甲公司老板儿子的名下,在法律上,该小轿车就不能在甲公司做“固定资产”入账。因此,对企业自2008 年 6 月 1 日到2011 年 5 月 31 日期间税前扣除的 30 万累进折旧进行纳税调增,补交企业所得税:30 万× 25%=7.5(万元),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4.12 万元(7.5×0.0005×365 天×3 年),并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7.5 的 3 倍罚款,即罚款 22.5 万元。 其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 税[2003]158 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 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 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 号) 的规定,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家庭 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基 于财税[2003]158 号和财税[2008]83 号的规定,甲公司老板用公司资金购买的小轿车登记于其儿子名下,视同老板向公司借款,在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没有归还公司,视同老板从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 20%的个人所得税。即补缴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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