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住店遇害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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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3 旅客住店遇害案 上传时间:2002-3-13 案情简介: 2000 年 11 月 4 日,在兰州做生意的安徽农民操晓虎入住兰州建工饭店4V9 房间,后因装修被调至 4V20 单人房间。11 月 18 日晚上 9 点左右,饭店服务员注意到操晓虎已经一天多没见,便敲其房门,但无人应答。到晚上 11 点左右,服务员用饭店备用钥匙开操晓虎房门,才发现操晓虎早已经被人杀害。饭店迅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勘验,操晓 虎身中四刀,肝、肺被刀刺破,脖子也被刺中一刀,身上有多处搏斗留下的伤痕。法医鉴定结论为他杀。由于这起凶杀案件被发现时,受害者已死亡多时,再加上饭店管理混乱,门卫 值班制度、值班查房制度、会客登记制度等旅店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致使公安机关在 破案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案件侦破工作至今没有进展。 面对飞来横祸,操晓虎家属意识到建工饭店对操晓虎的遇害有责任,于是,他们向饭店 要求赔偿。但饭店只答应支付处理丧事的有关费用,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不予 理会。饭店方面认为,只有案子破了,才能分得清责任,才谈得上赔偿的问题。无奈,操晓虎家属只好委托律师对建工饭店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饭店赔偿死者生前抚养人生活费、死亡 补偿费等费用。 旅馆业安全管理堪忧 针对建工饭店旅客遇害案件,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治安科分管特行的邓科长向记者介 绍,为了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 会治安,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甘肃省根据实际,制定并 发布了《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兰州市又根据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兰 州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而城关公安分局又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和区内旅馆业治安管理实 际,制定了《旅馆客房服务人员守则》、《旅馆治安保卫组织职责》等八项具体规章制度,下 达各宾馆、饭店、旅社执行,并进行检查、考核。这起案件的发生,反映出建工饭店没有落实旅馆治安保卫组织职责、旅馆门卫会客制度、值班查房制度、会客登记制度等制度。由于 该饭店治安管理制度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他曾经两次对饭店负责人提出口头警告。案件 发生后,他们又要求饭店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整改。 饭店负责人意见: 对操晓虎的被害,建工饭店负责人徐国庆先生也承认饭店有责任,因为操晓虎住在他们 饭店。但该负责人同时认为,虽然根据有关规定,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是饭店的义务, 饭店对操晓虎遇害有责任,但应该区别情况来看;这种责任是虚拟的,也可以说是社会责任, 摊到谁谁倒霉,只是这次不幸摊到建工饭店头上了。就像修铁路有塌方必然会有人被砸死一 样,很多饭店都发生过类似的事件。要说规章制度没落实,像会客登记这样的制度,又有哪 个饭店落实了呢?这次事件发生后,建工饭店处理问题的态度是积极的,操晓虎家属一行八 人到兰州,建工饭店吃住全管,承担往返路费,操晓虎的尸体火化等丧葬事宜也是高规格处 理的。至于死者家属要求赔偿的问题,他认为现在案子还没有破,不能谈赔偿的问题,现在 谈赔偿,给多少都不是个标准。 公安机关的观点: 对建工饭店负责人关于旅客在旅馆被害是社会责任,摊到谁谁倒霉的说法,公安部门 的同志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公安部门对旅馆治安管理制定那么多规章制度,像值班查房制度、会客登记制度等等,都是从安全管理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只要经营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是不会发生大的安全问题的;旅客在旅馆被害事件的发生,正暴露出一些业主对安全管理心存侥幸,不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一些旅馆片面地认为会客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会给客人带来不便,这在经营思想上是一种偏差。 据了解,旅客住店遇害案件在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也许确实是旅馆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但对具体的经营者来说,如果不去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不认真 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一但发生安全事故,也就只有徒唤倒霉了!旅客住店遇害案件一再发 生,旅馆业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实应该认真反思一下安全管理的问题了。 专家意见:旅馆应对旅客安全负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民商法博士张远忠先生认为,旅馆与旅客之间首先是一种消 费服务合同关系:旅客支付一定的住宿费,旅馆向旅客提供一定标准的客房和相应的服务。在这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中,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是旅馆当然的义务;旅客在旅馆人 身、财产受到损害,旅馆毫无疑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这样的损害是旅馆自身还是第三 者责任造成的;只有证明损害系旅客自身过错造成的,旅馆才不承担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振山也认为,旅馆与旅客之间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 系。在这种关系中,旅客支付住宿费是自不待言的,而旅馆的义务表面上体现为提供一定标 准的客房和相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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