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docx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PAGE PAGE 10 论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 张 谷 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8-27 债权让与,债之变更的一种。债之变更,乃不变更其本质(Identitat),或曰不变更其同一性,而变更其主体或内容之谓。(注:芮沐:《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自刊,1948 年版, 页 65。) 债的内容之变更,或为权利之加强,或为权利之减弱。前者例如无息债权变为有息债权, 又如在债务人之迟延,债权之权利内容因而加强,盖此处债务人对于因偶然事故而丧失其标 的物者,也不能免除其给付义务。后者如在债权人之迟延,债务人无需支付利息,收取孳息, 只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给付不能负其责任,故其责任即行减轻。而内容既不加强亦不减 弱者,亦为事所恒有:例如债之履行地变更,终止通知之方式变更等。但无论如何,债权内容之变更,必须是在保留权利本质要素范围之内为之,逾此界限,则不复为债权内容之变更 矣。债的内容变更之原因或出于法律之规定,或出于法律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双方行为)。 前者,如债务人因义务之违反,使原债权一变而为损害赔偿债权。而选择之债中,选择权人 (或为债务人,或为债权人,或为第三人)因其选择权之行使,致选择之债变为单纯之债,则 是以单方行为变更债权内容者也。但以法律行为而为内容变更者,究以依契约者较为常见。无论约定之债,抑或是法定之债,于债之关系成立后,债权人、债务人得以契约变更原有债 之关系之内容,在原有债之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该契约即为债的内容变更契约。在 契约自由原则下,法律上对债务变更契约之承认,理所当然。(注: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 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页 299。)我国合同法第 77 条,更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虽仅就约定之债的变更契约而为之规定,但此类变更契约对于法 定之债亦同样具有适用性,殆不容疑。 与债的内容变更并列者,尚有债的主体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又称为债之移转。债之关 系由原主体间移转于他主体间,就债权债务与其主体间之关系而言,谓之债之移转,单就其 主体间之关系而言,谓之主体变更。债之内容无非债权、债务,债之主体无非债权人、债务人,故债之移转,无非债权之移转(债权人之变更)及债务之移转(债务人之变更)。而债之移 转或基于法律之规定,或基于当事人之约定。(注:更有认为债权之移转可以单独行为而为 者,如债权遗赠,王伯琦、郑玉波先生主张之。而史尚宽、胡长清先生则认为债权之遗赠, 仅使继承人负移转之义务,债权之移转,另须继承人与受让人成立让与契约者。)基于当事 人之约定而为债权之移转,谓之债权让与契约;基于当事人之约定而为债务之移转,谓之债 务承担契约。债权让与契约,为典型之处分行为。而债务承担契约,通说虽亦以之为处分行 为,然颇值研讨。本文以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为主,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和学说,专 就债权让与契约的要件、法效、对债务人保护的原则及其具体体现,略抒管见,以就正于方 家。 一、债权让与之要件 当事人 债权让与(die Forderungsabtretung,Zession,transfer of claims)中,积极的当事人只有两个: 让 与 人 (der Verausserer,Altglaubiger,bisheriger Glaubiger,Zedent,assignor) 和 受 让 人(Erwerber,Neuglaubiger,neuer Glaubiger,Zessionar,assignee)。所转让的债权之债务人只是消极的被涉及,因为他要面对新的债权人。 让与(die Abtretung,assignment) ①让与契约。让与是通过(一般是非要式的)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注: 参见德国民法 399 条。)我合同法第 79 条只是提到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转让,我们认为即是债权人与第三人间处分债权之契约。(注:有些学者似 乎把转让,理解为买卖、赠与等。我们认为这是把转让与转让之原因相混淆了。)且合同法囿于其任务,不能不将权利限于“合同的权利”,实务中虽以合同债权,特别是合同项下的金钱债权之移转为常见,但理论上似不必如此严格限制,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就没有不许 转让的道理,故将来民法典中宜径改为“债权”。(注:不同意见,王利明、房绍坤、王轶等 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页 220(王利明撰写);相同意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教出版社,2000 年版,页 353 以下(崔建远撰写)。) ②抽象原则:此地,必须将处分债权之让与契约与其原因行为(Kausalgeschaft),诸如买 卖、担保契约、赠与等等区别开来。

文档评论(0)

hao187 + 关注
官方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认证主体 武汉豪锦宏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IP属地上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MA4F3KHG8Q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