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绍坤-婚姻家庭法 (第三版)第六章.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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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祖孙关系 第二节 兄弟姐妹关系;第一节 祖孙关系;;我国《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些条件包括以下两方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 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人的资格,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关于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 《继承解释 (一)》)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第一,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是指长期依靠兄、姐提供全部或主要扶养费用直到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弟、妹。 第二,弟、妹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弟、妹以自己的收入和配偶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扶养权人 (即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 第三,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劳动能力不足,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是指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用品不足,包括丧失生活来源。兄、姐只有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弟、妹对其才有可能有扶养义务。 ;依据我国 《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可继承遗产。同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依据 《继承解释》(一)的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12条、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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