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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终止的原因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裁判离婚 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能够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称为婚姻的终止原因。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离婚。婚姻终止的原因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同。;;;;;从不同的角度,可对离婚作不同的分类,主要有:根据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根据离婚的程序,可分为行政程序的离婚和诉讼程序的离婚。根据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可分为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协议离婚虽是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自愿终止婚姻关系,但协议离婚行为和结婚行为一样,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必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二者的结合才构成协议离婚制??。如果仅有当事人的合意而法律并不加以认可,仍然不是制度意义上的协议离婚。因此,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基础上,采用主管机关对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并确认的程序使婚姻关系得以解除,是协议离婚的基本特点。;二、离婚登记的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是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时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只能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协议不仅是协议离婚的成立要件,本身也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离婚协议的生效,首先须满足一般生效要件。具体来说,夫妻双方订立离婚协议时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离婚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同时,离婚协议还须满足特别生效要件,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子女抚养等条款以夫妻双方完成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 依据 《婚姻家庭解释 (一)》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据 《民法典》第1087条和第1089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据 《民法典》 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关于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国《民法典》未作规定。《婚姻家庭解释 (一)》第70条规定: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该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离婚问题反悔,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一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关于假离婚问题的处理,我国 《民法典》未作出明确规定。离婚行为在性质上为民事法律行为,假离婚是双方当事人作出虚假离婚的意思表示,但《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对身份法律行为不适用。身份法律行为与财产法律行为不同,身份法律行为应具有既定力,意思表示采取形式主义,无意思表示瑕疵之适用余地。 对假离婚的问题,因当事人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从法律上讲,自当事人完成离婚登记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就已经消灭。因此,依照我国《民法典》和 《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假离婚不得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也不得以虚假意思表示为由主张无效。;;第三节 裁判离婚;诉讼外调解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婚姻登记机关等主持的调解。对离婚纠纷进行诉讼外调解,符合我国人民群众中关于家庭纠纷通过调停解决的传统习惯和“非讼”心理,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通过诉讼外调解,可能出现三种结果:一是调解和好,双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二是对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双方按照离婚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三是调解不成,由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应当指出的是,诉讼外调解并不是判决离婚的必经程序,是否由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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