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关键词: 危险责任/地位/立法/模式 内容提要: 在我国起草侵权责任法之际,以一般条款的方式确立整个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 是基本 发展 方向。重新审视危险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及其立法模式,尤其是深刻探究危险 责任的一般条款,无论在立法技术、侵权法理论还是实务上都具有极强的现实性。 危险责任是 工业 社会在侵权法上的产物,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侵权法的体系,形成了划分传统 侵权法与 现代 侵权法的标识。危险责任的概念来源于德国法,德国学者 maxruemelin[1]在 1896 年第一次使用了危险责任的概念,此种概念在此之后被德国侵权法理论和立法所接受, 与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概念不同。危险责任的概念更多地建立在侵权危险来源的基础上。在 德国法上,危险责任是指 企业 经营活动,具有特殊危险性的装置、物品、设备的所有人或持 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不问其有无过失,对于因企业经营活动、物品、设备本身所具风险所引发 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危险责任从发生损害的事由———“特殊危险”出发,定义此种 新型的侵权责任。纵观欧洲大陆各国民法典中的侵权法,找不到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相反, 在民法典之外形成了“杂乱”列举式的危险责任特别立法。虽然此种特别立法在一定程度上 满足了现实生活对侵权法提出的需要,但同时也严重侵蚀了法典化的基本价值———体系化、 完整性和信息集中。在我国起草侵权法之际,以一般条款的方式确立整个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 则是基本发展方向。[2]重新审视危险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及其立法模式,尤其是深刻探究 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无论在立法技术、侵权法理论还是实务上都具有极强的现实性。一、风 险社会与当代侵权法———以危险责任为考察中心(一)工业事故社会的出现与过错责任的衰 落以过错责任为中心的近代侵权法与当时的自由竞争理论密不可分。依据自由主义的理论, 每个 自然 人都应当享有充分的自由参与市场竞争,只有当因过错违反社会交往中必要的注 意义务时,其行为自由才能够受到限制。但是到19世纪中后期之后,人类社会进入到一个高风 险的时代,各种新型的 科学 技术投入到生产和生活中,尤其是现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给整个 人类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过错责任虽然在调整人与人的行为冲突上具有重大的作用,但是 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如果继续使用过错责任将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工人在工厂中因为 煤气爆炸而遭受损害、火车致使人身或者货物损害、行人被机动车撞伤、消费者因为瑕疵产 品而导致人身损害乃至财产损害,受害人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必须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则在实 践中,作为弱者的受害人几乎不可能获得赔偿。因此,危险责任或者严格责任逐步发展成为与 过错责任具有同样重要地位甚至更为重要的归责原则。当然,无过错责任并非轻易被各国侵权 立法所接受。例如,在《德国民法典》起草之前,1838年的《普鲁士帝国铁路法》第25条已 经针对火车确立了无过错责任,但《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担心广泛采取无过错责任将大大加 重国内企业的生产负担,并且无过错责任将大大加重市场中自由行为的主体不可预测的责任 负担,对于社会宏观 经济 的发展毫无裨益。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除了公务员责任和动 物侵权责任之外,仍然恪守过错责任。正是在此种意义上, 《德国民法典》被认为是“一个历 史 现实的审慎终结,而不是一个新的未来的果断开端”。[3]进入垄断阶段的各个资本主义国 家,事故频繁发生,仍然坚持采纳单一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引发了众多的社会不公。在法国,1896 年法国最高院作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判例:一个工人在工厂工作时,因为事故导致死亡,其遗 孀起诉该工厂要求获得损害赔偿,虽然其无法证明该企业具有过错,但是法国最高院还是支持 了她的诉求。法国学者salleilles和jasseran发展了“风险理论”[4],直接对过错责任的 垄断地位提出了挑战。在法国侵权法上,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发展了具有一般条款 性质的“物的责任”,其实际上也是危险责任,只是采取了直观的“物的概念”,来涵盖所有脱 离了人的控制范围的各种危险物、危险活动等。此种“物的责任”被2005年《法国债法改革 草案》中的侵权法部分吸收,规定在第1354条中。在欧洲大陆自19世纪后期逐步建立社会保 障体系之后,美国仍然固守绝对的自由竞争社会模式,过错责任较之于严格责任具有不可动摇 的主导地位。但是,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欧洲大陆建立了以社会保障法主导工人人身损害赔 偿的模式,典型代表就是德国第二帝国首相俾斯麦所建立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体系。在美 国, 《工人损害赔偿法案》也在十九世纪末出现,直接导致了单个人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模式 向集体成本控制和增加赔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