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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中国国家标准厂 矿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GBJ 22-87 主编部门:中国交通部 同意部门:中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1989 北京 相关公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通知 计标〔1987〕2366号 依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第字546号《相关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通知》,由交通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修订《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成,并已经相关部门会审。现同意修订后《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计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依据原国家基础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计划设计院会同相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建设和使用经验,吸收了相关科研结果,并数次征求了全国各相关单位意见,最终由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关键内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期望各相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意见和相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计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方便以后深入修订时参考。 交 通 部 1987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计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优异、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改建厂矿道路设计,不适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 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要求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和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多种辅助设施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和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道路;或通往隶属厂(车间)和多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道路。 第1.0.4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省用地标准, 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落实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标准,充足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含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需要。对厂矿基础建设期间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合适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关键技术指标采取,应依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含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含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未来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改变较大时,可按不一样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足利用。 第1.0.6 需要改建厂矿道路设计,应充足、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当所利用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对应方法确保安全通行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要求部分技术指标作合适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第1.0.7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为道路建成后常常性维修、养护和绿化工作发明有利条件。 第1.08条 厂矿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录一要求。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1.0.9条 厂矿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卫生、防火、抗震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参考现行其它相关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第二章 路线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2.1.1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厂矿企业总体计划或总平面部署要求,并应依据道路性质和使用要求,合理利用地形,正确利用技术指标。 第2.1.2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情况,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路线设计,不得损坏关键历史文物,并应少拆房屋,避开地震台站及其它关键地物标志。 第2.1.3条 常常行驶对路面破坏性大车辆(如履带式拖拉机等)路段,宜设置辅道或采取其它方法。 特殊用途道路(如专用试车道等),可依据具体情况设计。 第2.1.4条 厂外道路,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不压或少压地下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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