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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儿童友好型社会中的司法制度构建 摘要:构建儿童友好型社会中的法律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现阶段,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构建起本国的专门针对少年儿童的法律制度体系。少年司法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国法治水平和司法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 关键词:儿童友好型社会;检察机关;司法制度 1 儿童友好型社会中的司法制度 1.1 儿童友好型社会中的司法制度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联合国就提出了“儿童友好社会”概念,其核心在于形成一个能够惠及所有儿童,使其在其中能够愉快的成长与学习的社会空间。同时,与之配套的司法制度在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构建出完善的司法制度体系,为儿童友好型社会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才能实现惠及所有儿童,使其健康快乐的成长的目的。儿童友好型社会中的司法制度,应当是以矫治康复为首要目标而不是惩罚; 对少年犯应分隔于成年人案件进行审理,应采取非正式、非公开、非污名化的诉讼程序;强调非刑事化,注重个别化矫治和康复。 1.2 儿童友好型社会中的司法制度的现状 我国在儿童友好型社会的构建上起步较晚,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地方上实际的政策倾向和制度构建仍有待提高。尤其在司法制度方面,由于其本身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适应社会的变更,地方政府在此方面的权力又受到制约,更加难以落实。所以,我国针对于少年儿童的司法制度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无论是在理论研究、立法规范还是组织体系建设等方面还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对于构建儿童友好型社会及其司法制度,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 构建儿童友好型社会中的司法制度的必要性 2.1 对于依法治国建设,构建法治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儿童友好型社会中的法律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现阶段,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构建起本国的专门针对少年儿童的法律制度体系。少年司法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国法治水平和司法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 2.2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突出 虽然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是也出現了更加多元化的问题。一些过去只有成年人才实施的犯罪,如贩毒、绑架,甚至暴力恐怖犯罪、邪教犯罪,也出现未成年人的身影。故意伤害 ( 重伤) 、抢劫等恶性犯罪增多,且往往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另一方面,性侵害、拐卖、虐待、遗弃等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也时有发生。尤其涉及留守儿童和随父母外出务工的流动儿童,无论是涉及犯罪和受到不法侵害的比例都居高不下。 因此,构建儿童友好型社会中的司法制度,提前对犯罪和受害的未成年人进行干预和教育,切断其犯罪进程,预防其受到不法侵害不只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起到关键作用,对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也有着重要影响。梁启超说,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从长远来看,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梦”需要由一代代的少年来接力完成。构建儿童友好型社会中的司法制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对于国家和民族都有深刻的意义。 3 检察机关对于构建儿童友好型社会中的司法制度的意义 儿童友好型社会中的司法制度构建,并非单一的司法制度,其背后需要整个社会为其背书,需要社会各方的协作与支持,而检察院仅仅是法律监督监督机关,职能较为单一,所以仅仅履行办案过程中的职责显然无法达到与其的效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内容涵盖犯罪预防和案件办理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工作, 是一项周期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 而检察院只是法律监督机关, 职能是比较单一的, 要承担这么一个系统性的工作任务单靠自身的力量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要构建一个完整的儿童友好型的司法制度,不能只让检察机关唱“独角戏”,需要其联合社会机构和专业人士组成一支专业队伍来实现。 3.1 检察机关是未成年人法律服务需求的发现者 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是最先发现未成年人法律服务需求的司法机关,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桥头堡”。其职能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也是与未成年人接触最多的司法机关。所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对于发现未成年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有着先天的优势。这就要求加强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家庭背景等,对于其犯罪的成因有初步的判断,以便对于未成年人所需要的社会服务的种类作出判断,对于无法提供的部分,寻求更专业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解决。这就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深入学校社区,对未成年学生、教师和家长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于涉罪的未成年人,结合案件办理,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配合,对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有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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