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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职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 [摘要] 律师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律师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民主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个法治的国家,不能没有律师。一个法治的社会,律师群体应当是一个受社会普遍尊重的群体。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大业,维护社会正义,需要律师的积极参与和推动,需要越来越多的有志青年选择律师职业。但是,我国目前的律师职业并非人们心目中理想化的律师职业。从事该职业的人不得不面对诸如律师社会形象不断下滑、执业环境日益恶化、律师享有的执业权利十分有限,执业风险不断加大等问题。为了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律师行业走出困境,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关键词]法治;律师职业;执业风险;律师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XX)01 — 0069 — 04 律师职业在西方国家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这个职业与医生职业一起被称为中产阶级的典型代表。在我国,律师在公众的心目中是太阳底下顶着诸多光环的职业。说起律师,很多人习惯性地将其定位为高收入、开名车、住豪宅的成功人士,但现实生活中的律师职业却并非人们所想象的那么理想。 一、我国律师职业存在的问题 中国律师制度自1979年恢复以来,律师队伍迅速壮大,整体素质大幅度提高。但是,我国律师行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律师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其具体表现如下: 其一,律师的社会形象不断下滑。案源是律师的生命线,没有案源,律师的水平再高也会面临生存危机。为了获得更多的案源,有些律师往往会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私下和司法人员接触,拉拢、贿赂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严重败坏了法官和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在实践中,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案源的律师并非少数,并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由于律师职业具有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律师在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必然会损坏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就导致在一担案件中,按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必然有一方律师会受到肯定,而另外一方律师则会因此受到不良评价。作为一名律师,他不可能永远胜诉。于是,广大律师不得不面对一朝败诉,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当事人的埋怨,并被戴上见利忘义之徒的帽子。久而久之,律师职业在公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便不断被丑化。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数千年的封建文化熏陶使公众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朴素的道德观。这种道德观与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职业比较,很容易产生价值冲突,其结果无一例外地导致律师的职业形象不断下滑。无可否认,近几年来,律师行业内商业化倾向比较明显。但只要正确引导,仍然可以保证这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遗憾的是,我国有些新闻媒体为了使自己的新闻产生轰动效应,对律师行业的商业化进行了过分的渲染、强调和炒作,其行为客观上加速了律师社会形象的下滑。 其二,律师整体力量太小,并且面临执业环境日益恶化的困境。基于法律与政治的天然关系,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首先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而存在的,它与行政权力具有某种天然的亲和力。从现代律师制度建立的目的来看,律师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制衡权力,是为了帮助和促进社会主体实现权利的独立力量。律师职业的存在以及律师的活动,实际上参与了国家权力的分配,尤其是实质上参与了司法权力的分配。考察国外法治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其律师队伍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十分明显。但是在我国,我们明显可以感觉到我国律师群体的社会力量实在太弱,律师群体自下而上的诉求声很容易被忽略,这就使律师不仅无力承担“国家法治建设任务”,还导致该群体逐步演变为积弱积贫的弱势职业群体,成为“公权屏蔽下的高级乞丐”。此外,我国法律允许无律师执业证的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从事本属于律师的业务,这种规定进一步打压了律师的生存空间。《律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该规定表面上规定了普通公民以个人身份从事诉讼代理时不准收取代理费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批没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在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并收取了一定数额的所谓“律师费”。纵观国外法治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无一例外都从立法上确立了律师对出庭诉讼业务的垄断地位,而我国公民代理的合法性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公民冒充律师身份,获取案源,违法办案,为司法腐败推波助澜。向法官行贿,给介绍人提成,不择手段拉案源,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迎合当事人,许诺胜诉等多种严重损坏律师形象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行为的存在使本来已经举步维艰的律师行业更加雪上加霜。 最后,律师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难以实现,执业风险不断加大,该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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