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方案.pdfVIP

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方案.pdf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 发〔 X〕39 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 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制定如下方案: 一、自 X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1.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2.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技 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 4.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 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 的 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 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 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 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 包服务( 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和技术性知识 流程外包服务( 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 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 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 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 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 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 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 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 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 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 按时报送数据。 3.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 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 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 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4. 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 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 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5. 省级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 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在认定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平等对待,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 题,要及时反映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 发展改革委。

文档评论(0)

fkh460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