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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 :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 欢迎下载支持 . 劳动合同解除 ( 精选多篇 ) 【孙帅】浅析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 理论研究 发表于 :2014-2-14 19:53:14 阅读 :138 次 摘要 : 在现今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劳动关系的重要 法律凭证,劳动合同的稳固与否,直接影响到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各 国法律都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尽 管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分别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但 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以致造成实践中还是产生大量的劳资关系纠纷。针对我国 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分析问题的实质所在,提出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的建议,为促进职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维护社会的和谐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单方解除;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主要的观点有:其一,劳动 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 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①];其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 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为[②];其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 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③];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是 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由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提前 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④]。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看,笔者同意 上列第四种规定。理由是:其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以依法成立且有效劳动合 同为前提;其二,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事由;其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结果是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其四,劳动合同解除在性 质上为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大类: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下便围绕《劳动 法》与《劳动合同法》对这三类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进行分析。 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后,由于出现一定的事由,经过双方的协 商同意,完全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这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均 得以体现。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显然比《劳动法》的规定进步了不少。 《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如同《劳动法》第 24 条一样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不同的是,前者规定的法律后果更加明确 具体,也更加有利于用人单位。《劳动法》第 28 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第 24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在《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第 2 项规定为用人单位依据第 36 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项规定 1 文档来源为 :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 欢迎下载支持 . 明确排除了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 这是立法技术的一大进步。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 31 条和《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均规定,劳动者提前 30 天以书面 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程 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实的发生。或者说劳动者解除劳 动合同不需要特定的理由。这是因为付出劳动是具有高度的人身和人格意义的 事情,在任何情况下劳动都是不可以强制的。处于同样的目的,一些国家在立 法上明确禁止雇主在劳动合同中预先规定劳动者因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如《日 本劳动基准法》第 16 条规定,禁止雇主签订预先规定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时 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合同。《韩国劳工标准法》第 24 条规定,雇主不得签 订对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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