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归纳_.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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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对 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 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 期。劳动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 号) 中规定: “按 照《劳动法》第 21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 六个月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试行期不 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得更加具体,《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 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 月。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按照《国 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的规定, 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间实行试用 期工资标准。 期满合格正式录用, 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 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 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二、试用期和见习期、学徒期的区别 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 《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 (劳 办发[ 1996]5 号)的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 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 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 并按照技术等 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 选择而约 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试用期和学徒期可 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 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 [1996 ]5 号)中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 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随着毕业分配制度的变革, 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实践中见习期制度已经不多见,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三、新、旧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 (一)试用期期限的变化。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更加具体: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试用期限: 旧法: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 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限: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得出结论,二年以 上的,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 新法: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有关试用期适用的变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 旧法: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约定试用期。 新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 、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适用 旧法: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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