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政策性大蒜目标价格保险(.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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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山东省政策性大蒜目标价格保险 (2017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蒜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大 蒜”),投保人应当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所有大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生长、管理正常,品种在当地连续种植两年以上 (含); (二)上年种植,次年收获。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鲜蒜、超过集中销售期的大蒜或者冷库储存大蒜; (二) 间作、轮种的其他作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大蒜的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实际价格 保险期间内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日平均收购价之和/发布次数 目标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前三年平均价格或平均每亩生产全成本与前三年平均亩 产量的比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平均价格、平均每亩生产全成本和平均亩产量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官方发布的保险大蒜前 三年平均价格、平均每亩生产全成本和亩产量确定。 保险大蒜目标价格每年发布一次,2017年确定为2.0元/500g。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大蒜价格下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雇用人员 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紧急状态下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暴乱。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保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2500元/亩 保费200元/亩 保险金额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按照保险大蒜的集中上市销售时间确定为每年6月1 日至当年8月31 日,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 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发布保险大蒜实际价格后十个 工作日内,做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通知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和办理索赔手续。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 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 充提供。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 义务。保险合同对支付赔偿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大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者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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