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开加班费六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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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加班费”的六大纠结 特约撰稿 周斌 纠结一: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不执行怎么办? 【说来听听】 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成本会计的小王最烦临近下班时收到部门经理的工作短信。这不,到了周五下午4点半,正在外地的部门经理又给她发来了一条短信:“请把上季度的各车间成本核算报表整理一下,下周一上午办公会议要讨论。”天哪,还有一个小时就要下班了,可这活没有一二天的时间怎么干得完! 想到答应周末带儿子上动物园的事情,她就有些郁闷,而最让她纠结的是放弃休息天工作还未必算加班。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明文规定:“加班须经部门经理批准,由个人填写《加班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由个人、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签字后生效。未经批准的超时工作,不计算加班。” 可是部门经理现还在外地啊,他回来后不肯批准,或者即使他肯批准,但是人力资源部经理和总经理不肯签字怎么办?这周末的加班是否就算义务劳动了?想起人力资源部经理斤斤计较的样子,她不禁打了个寒颤。 【法律诊断】 加班领取加班费天经地义。根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实行计时工资制。《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但以上规定也表明,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劳动者自愿性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案例中小王的部门经理尽管没有明确要求小王在周末休息日加班,但从他布置的工作量和完成时间上看,可以视为他安排小王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如果小王有关工作的事实成立,应当认定她在法定意义上加班。 那么关于加班的事实由谁来举证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2010年9月14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中部门经理发给小王的短信即是加班的重要证据,如与有关工作成果等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就容易为有关部门所采信。至于公司规定了审批程序,但是实际上未很好执行,而且责任并不在劳动者身上。就是说,不能因为加班审批程序上存在瑕疵,就一概否认加班事实的存在。 当然,现实中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未必都像小王一样掌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直接证据,如果用工单位实行考勤制度、加班审批制度的,仲裁或审判机构一般会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考勤执行情况。如有关加班规章制度、考勤制度较为完善,且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又不能支持劳动者加班主张的,劳动者的加班主张可能就难以得到支持。 实际上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加班事实可能性不大。因为考勤记录是可以是否修改的,而且考勤记录也只能证明你上下班的时间,而不能证明你服从单位安排延长工作的时间。所以劳动者加班如未拿到公司的加班审批单,就一定注意掌握能证明加班的其他直接证据。 纠结二:周末休息日培训是否算加班? 【说来听听】 小张是某IT公司财务部里有名的“妻管严”,闲暇时间和零用钱都由妻子一手掌控。每当周末休息日,夫妻二人总要外出逛街。但是最近接连几个周六上午,公司都组织新税法培训,要求财务部所有员工都要参加。小张向妻子“告假”,妻子说,公司周末还要到单位去?谁信啊?除非你拿加班费回来! 小张本来就很郁闷,想想妻子说的更加不满:明明公司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培训,为什么不算加班、支付加班费?但当他去向公司人事部询问时,却被告知培训不能算加班,不能支付加班费。这培训到底算不算加班呢? 【法律诊断】 加班是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的特征主要有三点,一是用人单位要求工作,二是工作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三是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工作。 本案例中,小张在周六上午进行培训是公司统一安排进行的,不是小张自己主动报名参加的。培训内容也与工作相关,尽管加班是为用人单位创造利益,但这种利益可以体现为很多形式,如提高生产产量、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员工素质等。案例中公司的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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