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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合作治理完善中国特色公民治理可行性路径探析
基层社会合作治理完善中国特色公民治理可行性路径探析
〔摘要〕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基层社会盛行的“公民治理”,一般是指由博克斯(Richard#8226;C#8226;Box)系统提出的一种社区治理模式。在该种治理模式下,社区公众主导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而代议者、公共管理者只不过是促进社区践行公民治理模式的顾问者和服务者。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不成熟、公民文化发展滞后、公民自组织缺乏、公民能力低下等因素,造成我国以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为基本内容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虽有西方公民治理之形式,却缺乏公民治理的内容与精神。基层社会合作治理是基层社会治理主体以相对平等的身份,就基层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合作共治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它是对参与型治理和理想型基层社会自治两种治理模式的扬弃。在我国基层社会践行合作治理模式,有助于在构建基层党组织、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基层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合作共治模式的基础上,实现基层政府治理与基层社会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这是真正实现中国特色基层社会公民治理和构建区域和谐社会的可行性路径。
〔关键词〕 基层社会;合作治理;公民治理;公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0)03-0048-07
〔基金项目〕(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2009年度西部项目“区域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的西部农村合作治理机制研究”(09XJC810002);四川大学2008年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术人才基金项目“公共理性视域中的中国县级政府公共治理能力研究”)
〔作者简介〕(注:史云贵,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四川成都 610064;
屠火明,成都大学城乡协调发展研究中心教授,电子科技大学马列主义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成都 610054。)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攻坚阶段,利益冲突与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一系列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频发,更暴露了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不断完善我国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模式,推动社会自治与政府治理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这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现代国家都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西方社会的公民治理
“如果说19世纪至20世纪之交的改革家们倡导建立最大限度的中央控制和高效率的组织结构的话,那么21世纪的改革家们则将今天的创新视为是一个创建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结构(citizencentered governance structure) 的复兴实验过程。”〔1〕随着现代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公民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即公民应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积极的主人角色。明确提出公民治理模式的美国学者博克斯认为,公民治理理论建构的基础是美国政治传统的三项基本价值,即:地方控制、小而有回应性的政府、作为顾问而不是控制者的公共服务职业者。“在社区治理中,公民成为社区的治理者而非消费者;选任官员的作用在于协调公民参与治理的种种努力,而不是替他们做出决策;社区公共服务职业者关注的焦点是帮助公民实现其社会治理目标,而不是着力于控制公共权威机构。”〔2〕沿着公民期望影响基层社会公共决策过程的连续性,博克斯指出了公民治理中的三种公民资格――搭便车者、看门人和积极参与者。其中,公民治理迫切需要的则是 “积极参与者”,即“那些积极参与到各种各样社区事务和社区组织中的公民”〔3〕。公民治理强调公民的自主治理,社区公民才是社区的真正主人,将代议者和公共服务职业者定位为公民的支持者和帮助者,社区公民主导社区公共决策,乃至整个社区的治理过程,社区代议者负责为主导社区治理的公民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社区公共服务职业者负责为公民更好地自主治理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
公民治理视域中的“公民”是具有现代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的社区合法公民。只有具备了公民意识、公民能力,合法的社区公民才有践行公民治理的可能。阿尔蒙德把公民能力划分为公民的政治能力和主观能力〔4〕,如果一个公民具有了公民意识,我们可以说他(她)具备了公民的主观能力。但仅具有主观能力是不够的,公民只有同时具备了政治能力,才能真正具有自主治理的能力,即具有了公民理性。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的培育和成长,离不开成熟公民社会的建立和参与型公民文化的普及。公民社会的建立为公民治理活动提供了治理的载体,同时也为公民文化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基础。公民文化是一种参与型政治文化,它鼓励民众积极、理性地投入到包括公民治理在内的各种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监督政府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民意识、公民能力、公民社会、公民文化四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公民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坚实基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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