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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综合执法若干思考
关于农业综合执法若干思考 摘要:本文科学界定了“农业综合执法”的法理内涵,明确了农业综合执法的实践价值。指出必须强化综合执法中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以实现行政积极控权。行政机关应该围绕着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为其参与程序提供便利,并且对其申辩予以保护和认真对待。 关键词:行政效率 程序参与 知情权 申辩权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agriculture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Pei Lihua Qin Tiezheng Abstract:In this paper,the scientific definition of “agricultural law enforcement,” the legal connotations,defined the agricultural value of the practice of law enforcement.Th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the relativ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eople in order to achieve positive administrative controller.The executive should revolve around the relative’s “right to know” and “the right to defend themselves,”for their part in facilitating the process,and its defense and protection seriously. Keywords: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To participate in proceedingsThe right to know The right to defend themselves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0-0137-02 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含义和法律意义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伴随着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作风实现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目标而提出的重要制度改革。是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条款对此均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执法的权力和义务赋予了法律的效力和意义。这一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成立统一的专门执法机构,统一行使过去分散在几个部门的执法权;第二,统一执法人员,严格从各部门遴选专业执法人员,建立专门执法队伍,提高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三,统一执法证件、执法文件、执法标志等,并在执法过程中公开执法身份,以提高综合执法活动的严肃性;第四,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不同领域的具体的执法程序,以强化和完善综合执法行为的制度性和规范性。 “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最早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试点,最近几年在农业执法领域被广泛推广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在农村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即推行新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不仅可以相对提高执法效率,明确执法权责,强化执法能力,而且有助于推进农村法制建设的发展,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秩序等重要价值目标在广大农村的实现。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奋斗过程中,这一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首先,在法律上,严格界定了“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执法主体”的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谁管理谁执法”的权力格局,将日常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有助于改善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理顺和协调执法组织的内部关系。其次,“综合行政执法”直接确定了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整个行政活动的明确化和依法行政的开展。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执法主体地位的明确化必然带来执法权力和违法责任明确化,也必然会进一步带来行政执法行为的明确化。再次,保证了行政执法活动的纯洁性和专业性,减少行政执法的“利导性”,进而有助于减少利益驱动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滥作为”。最后,初步建立了长效行政执法机制,可以避免或减少“运动式执法”、“联合执法”等没有法律规范作为依据的执法活动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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