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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19章 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十九章 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商品检验 国际贸易的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简称商检,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拟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中国出口商品检验要件 列入 《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 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 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消毒; 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 与进口国有约定必须凭中国商检机构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 《种类表》内出口商品的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对外贸易关系人要求对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其它项目。 中国进口商品检验要件 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内的商品; 外贸合同规定须按商检检验证书计价结算的进口商品;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其它需要由商检机构签发证书的进口商品。 争议与索赔 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索赔(Claims),是指在进出口交易中,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对违约方而言,当违约的一方受理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即称之为“理赔”(Settlement)。 索赔对象 保险公司-保险索赔 承运人-运输索赔 卖方-买卖索赔。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不可抗力分类 ①“自然力量”(Acts of God)引起的,如水灾、旱灾、火灾、暴风雨、地震等。②“社会力量”,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封锁、禁运等。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的条件 (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 (2)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 (3)意外事故是任何一方都不能控制,无能为力的。 法律后果 (1)解除合同 (2)延迟履行合同 仲载(Arbitration) 指买卖双方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自愿把双方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 中国仲裁条款格式 在中国的格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 案例题 2012年中国X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英国Y公司出口一批服装,英商又将该批服装销往德国,一位商人在德国起诉,称该批服装侵犯了其在德国的商标专用权,要求追究Y公司和X公司的法律责任。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X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中国X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力或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本案X公司与Y公司完成交易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X公司知道Y公司将其提供的产品销往德国并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因此,X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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