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区教育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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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城区教育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樊城区教育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樊城区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区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襄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管理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和教辅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维修、装饰工程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财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学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总务处(室)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总务、财务等科室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总务处(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工作,工会负责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要维护监督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七条 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校园规划(学校要制订校园总体规划)实施,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四制”原则(即法人制、招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规划和立项 第八条 学校总体规划应根据区教育局批准的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依据学校建筑面积定额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学校总体规划既要满足既定规模的要求,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又要遵循合理的功能分区和各区域的用地面积及其建筑物布局的规划原则。 (一)首先要有合理的功能分区。一般分为四个区域:教学行政区、体育运动区、学生生活区、教师和其他附属用房等,教学行政区是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核心,其位置一般应处在学校主要入口处;体育运动区是进行体育课教学和学生课外活动的基地,其位置一般应处在教学行政区与学生生活区之间或与之临近的地带;学生生活区的位置一般应处在教学行政区与体育运动场地尽可能接近的地带; (二)各区域用地面积和所占的比例,应根据学校类别的不同,规模的大小,按照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科学合理地分配确定。 (三)各区域的建筑位置及总体布局,既要考虑学校的整体风格,又要考虑各区域的具体要求;既要注意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又要注意竖向布置的协调性,还要注意朝向、风向和留有发展余地等因素。 (四)学校总体规划中预留发展余地,一是按功能分区预留发展余地,二是在主要建筑物组合或层高方面预留发展余地。严禁集中预留发展余地。 第九条 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变动时,需经区教育局审批。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本校的总体规划及事业发展的需要,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或经教代会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立项标准:5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提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内容包括:用途、建筑面积、层数、定点位置、装饰标准及为完善该项目的功能所必须的附属设施、该项目的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经由区教育局组织相关的专家论证、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批复意见,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批复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学校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通过招标、议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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