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好大股东与上市公司资金之间防火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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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好大股东与上市公司资金之间防火墙

筑好大股东与上市公司资金之间防火墙   【摘要】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而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却把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严重制约了上市公司的发展。从法律层面,我国已建立起从民事诉讼赔偿到刑事追究的一整套体系,通过公司内控制度以及社会力量作用机制的完善,能够使得证券市场具有非常有效的纠错机制。   【关键词】大股东;占款;独立董事;内控制度;问责及赔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6-022-02   目前,大股东占款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最大的出血口。占款猛于虎 ,与市场波动、经营不善、违规担保等风险相比,大股东占款已成为上市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造成上市公司大规模计提坏帐,导致业绩大幅下滑,股价严重受损,投资者乃至整个市场无不遭受重大损失。实际上,证券市场监管层早已注意到大股东占款所带来的严重问题。因此,大股东占款长期以来就是中国证监会着力打击的重点。2008年6月13日证监会宣布查处中捷股份、九发股份两起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件,并拟对上述两案相关企业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其中中捷股份董事长蔡开坚涉嫌非法占用公司资金逾五亿元,九发股份董事长蒋绍庆涉嫌非法占用公司资金逾六亿元。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法律尚未单独设置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罪,但2003年8月,证监会曾颁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大股东占款进行规范。其中甚至强调,因大股东占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对造成多少损失或损害其他股东多少利益构成犯罪,按什么赔率赔偿等,并未进行详细界定。   因此,目前要追究大股东占款的具体责任,仅可以从虚假陈述等方面着手。随着2006年新《公司法》、新《证券法》及《刑法修正案(六)》的施行,从法律层面,我国已建立起从民事诉讼赔偿到刑事追究的一整套体系:   (一)《公司法》完善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特别是明确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和利害关系董事回避表决制度   《公司法》??152条所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出台以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鼓励小股东监督控股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行为,对于遏制我们长期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现象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对不得虚假陈述作出了规定,如果认定有虚假陈述行为,小股东可根据规定要求赔偿   (三)《刑法修正案(六)》施行后:   1、对虚假披露或不按规定披露作出了规定,有该等行为之相关人员可被刑事处罚;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均被认定属于犯罪行为。相关高管人员将因为违反忠实义务而被提起刑事诉讼,这些人员将被判刑坐牢。   随着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冲动得到了很大的遏制,清欠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不时仍有不和谐的杂音传来,笔者认为可能有这两方面的原因:   一、独立董事未起到应有作用   笔者特别留意到中捷股份2008年5月27日的公告,除了蔡开坚等公司负责人外,独立董事余明阳、姚海峰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主要应是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1、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企业持续发展能力。   3、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应该说,第3点更是为民众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所期待。但独立董事在一次次的上市公司违规中一次次地角色缺失,不但给我们以遗憾,更给我们留下很多想象空间。   二、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的问责及赔偿制度的缺失   对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行为,主要是揭示这一违规行为,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资金占用的详细情况,并以此评估该公司的风险及价值。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许多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况,都是在经过较长时间后、资金占用情况无法掩盖时,才对外披露,只是被动地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作为资金往来主体之一的上市公司,很大程度上不愿意向社会公开自己与大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为上市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多年来较少有注册会计师主动提出上市公司的关联事项呢?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事后进行了多大的追究呢?这才是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关联事项的原因所在。   可以用法规的形式,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于查出关联事项的责任,让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事项充当一线监管者的角色,加大对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关联事项的处罚力度。   2012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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