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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思维转变之宏观构思
反贪侦查思维转变之宏观构思 【摘要】传统检察自侦案件的侦查思路为反贪污贿赂、惩治腐败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法治发展,此种“由供到证”的方式已经渐渐露出其弊端。本文结合当前司法实践,重点论述了反贪侦查思维的宏观转变。 【关键词】反贪 侦查思维 宏观构思 我国传统检察自侦案件的侦查思路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侦查重心放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上,待取得口供后,再进行核查取证,故侦查程式是“由供到证”;二、侦查方法特别是讯问方法偏重于强攻硬取打疲劳战;三、侦查决策基本上属于无风险决策, 即多数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已作交代、证据已基本到位的情况下才决定立案、拘留, 其决策是稳稳当当、没有风险的。这一侦查思路的形成主要基于两个原因: 一是检察侦查手段单一。技术侦查手段的缺失导致证据难以固定,决定了“简单粗暴”的侦查方式;二是受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的影响,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诉讼中居于重要地位,而有意无意地忽略羁押时间、取证方式等程序性规定。 该侦查思路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社会转型期处理矛盾尖锐问题的方式,且为反贪污贿赂、惩治腐败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法治发展,此种“由供到证”的方式已经渐渐露出其弊端。以往法律人仅把“法”作为一种工具,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而今,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把“法”作为一种超脱于其他之上的“图腾”,不仅仅是使用法,更需要信仰法,进而实现法治。基于此,法的完善成为了实现法治的必经之路。在此大背景之下,新《刑诉法》应运而生。新《刑诉法》作为一部试图改变“重实体而轻程序”的良法,在法律程序上做出了许多补充和改进,让“规范司法”成为可能,也对我们反贪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挑战,我们认为,必须转变反贪侦查思维。 一、注重“平和司法” 改变简单、粗暴的司法方式或许是法治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平和司法”是在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提出的。要求司法主体具有一种正确的司法观即“平和司法观”。我们认为,“平和司法观”既包括在法律适用上的理性即强调法律之正义、公允,也包括司法行为上的感性即注重司法的人文关怀。司法之理性是指司法者(检察人员)在司法过程中遵循法律本意,遵从法律真实,慎重、周全地判断和实施司法行为的精神状态。具体包括对法律和相关司法规则的尊重,对事情的认识和对法律的适用,不凭空想象,不参杂个人感情、不持有偏见。通过理性的司法行为达到公允地司法结果,从而体现法的正义价值。 而司法之感性是指一种对涉及法律的人或事务的理解、包容和关怀。法的正义价值确是法之根本,但是法的指导属性以及法的善亦是法的重要价值所在。司法者(检察人员)只有注重司法的人文关怀,才能够把法的善发挥到极致,进而指引人们的行为。 反贪侦查同样需要具有这种“平和司法观”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犯罪嫌疑人并非阶级敌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同样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侦破案件不能够以牺牲犯罪嫌疑人权益为代价。新《刑诉法》对于程序规范不惜笔墨,所要传递的就是一种平和的执法理念。反贪侦查干警只有注重“平和”司法,把法的理性和法的感性充分结合起来,才能够做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进而适应乃至推动新形势下法的进一步发展。 二、构建“大反贪格局” 反贪思维转型能否成功,需要客观条件支援。单是口号,执行不了亦是枉然。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客观条件决定主观行为。只有营造良好的反贪侦查外部条件,增强反贪队伍的整体实力,才能够让“由证到供”变为可能。显然,现阶段仅靠几个具有法学知识的检察官进行侦查已现疲态。他们需要“不务正业”地补充财会知识,他们需要“不厌其烦”地承担看守重任,而荒废其法学知识和法学理念,忽略了本身肩负的更重要的职责。这并不利于侦破分工越来越细、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的新型犯罪,也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 鉴于此,必须整合各种人力资源才能够形成合力有效地侦破案件。新《刑诉法》对于“技侦手段”的放开,恰为检察机关发展多途径、多手段侦查提供了机遇。 大胆构想,破除现有的科室分类机制现状,取而代之的是,让反贪局吸收技术、司法会计以及法警大队等部门。以具有法学知识和实战经验的主办检察官为首,包括计算机人才、财会人才、法警人才在内的综合性侦查队伍进行反贪工作,形成“大反贪”格局,这样一来,少了部门之间的磨合和沟通,增强了队伍侦查作战能力,有利于案件侦破。同时,这不影响这些科室部门的级别设置,也让反贪局“升格”有理。 三、正视“司法风险” 原来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各种规章制度对“事实和证据”的要求,经常会描述为 “事情清楚、证据充分”。可是我们知道“清楚”、“充分”只是一种模糊的表达方式,怎么样的事实才算“清楚”,怎么样的“证据”才是充分的?对此,我们做不出确切的回答。“司法”二字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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