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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宝典”商业价值与法律保护
“节目宝典”商业价值与法律保护 在全民娱乐背景下,电视媒体作为表现力、渗透力、创新力最强的媒体平台,每年都会涌现出一批让人耳目一新的娱乐性电视节目,其中,不乏引领周末收视风向的王牌节目,如几年前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当下炙手可热的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 是什么让他们成功,为什么他们可以比其他电视娱乐节目更能掌控遥控器并形成话题?成功的电视节目模式可以复制吗,如何交易?电视节目模式该不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近几年来,媒体人、娱乐圈、法律界都在从他们各自的维度就相关话题展开讨论。 作为专门从事影视娱乐传媒及版权产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本人有幸于日前受邀参加了《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举办的“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专题讨论会,讨论会上,我提出:仅仅停留在模式的概念下谈电视节目保护是误区,承载了创新表达内容和形式的电视节目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节目宝典”是娱乐性电视节目的竞争力所在,电视节目版权交易的核心应当是“节目宝典”的特许使用权和摄制权。 “节目宝典”应保护核心 什么是电视娱乐“节目宝典”?宝典到底有哪些宝?如何实现宝典价值的最大化?宝典的内容都能受到法律保护吗?如何保护?这是笔者希望结合自身业务实践在本文中浅析的商务与法律问题。 电视节目国际版权交易实务中,除了一份动辄几十页的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之外,更有一套长达数百页甚至上千页的“节目宝典”,这是详尽完备的电视娱乐节目策划、运营、制作与传播手册,包含实现节目细节排演、录制的导演阐述,是决定节目成败与表现力的“武林秘籍”。 大体上,我们可以对节目宝典(TV Program Pocket)中承载的内容总结及分类编号如下: P1,节目定位与理念; P2,节目规则与环节安排; P3,节目参与者选拔指南; P4,节目标准文稿(脚本); P5,节目表达元素:节目名称与标识;场景与布景设计;服饰化妆道具灯光设计;音乐(主题音乐与效果音乐);节目广告语与流行语;节目中的表演性视听内容;摄像、图像素材及其后期剪辑处理(花絮、宣传片、预告片、剪辑合成???本等);特效;植入广告及节目定制广告等; P6,节目角色及节目中的角色分析:主持人的角色、主要人物、选手(人物特质、人物称谓、人物细节)、需要参与的专业人员角色(如心理咨询师、评委、专业导师)、公众(观众)参与方式、其他有名人参与的角色(名人的概念类型与组合); P7,节目内容的本土化设计; P8,节目策划、运营与制作培训; P9,节目衍生品及其元素的商品化授权。 上述宝典要素的创新力、成熟度直接决定了一档娱乐电视节目的市场竞争力和受众关注度,宝典之所以称之为宝典,在于节目的每一项内在细节均事无巨细地详尽阐述、考量清晰、做到极致,而一般公众乃至专业的电视节目编导仅仅通过直接观摩节目,只能做到简单了解、模仿节目的外在形式,而最重要的节目精神、内核、制作技巧是无法准确掌握、融会贯通的。目前,国内娱乐电视节目的一大通病是创新力差、模式跟风、简单模仿,看到你转椅子效果好,我也跟着转椅子,由此诞生了大量品质不足、似是而非的“类生节目”。 以《中国好声音》为例,“盲听盲选”是导师选择选手阶段的核心游戏规则,而“转椅子”则是其外在表现形式,“转”与“不转”、“拍”与“不拍”之间,选手在纠结、导师之间有碰撞、导师自己也在跟自己较劲,现场和电视观众也跟着着急,情绪随之 积蓄或释放,遗憾或欣喜,节目实现了场内参与者与场外观众内心的互动,而非单向的娱乐节目欣赏。如果大家有机会将《中国好声音》与荷兰原版的《The Voice》做个比较,不难发现,导师的神情、拍椅子的姿态、手势均高度一致,节目的塑造是从每一个细节精雕细琢的。《中国好声音》的选手选择,也遵循了荷兰原版的寻找方式,与之前的“超级女声”海选不同,10%是没有经过训练的业余选手,而其他选手都是专业歌者,保障了选手水准超出以往类似的选秀节目。四位导师各具特色,普遍的公众认知度和号召力是共同特点,而四人的行业地位、个人风格、脾气秉性、言谈举止既截然不同又有机配合。据有关媒体爆料,在国外的《The Voice》中,也会有如杨坤每轮兜售“32场演唱会”进行宣讲鼓动的性情导师,也有类似那英脱鞋登台与光脚选手激情互动的情境设计。而这一切,在《中国好声音》中均表现地恰到好处、真切自然,让人印象深刻,无疑是节目宝典和境外制作团队亲自操刀完成制作的功力体现。 我个人认为,此类娱乐性电视节目与其他电视节目相比,更适合被归入我国著作权法定义下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甚至可以说,与其他电视节目相比,其更类似于电影作品,节目导演、摄影、演员(节目角色人物)、剪辑师的经验和能力高低,是决定这样一档娱乐节目品质的重要因素,节目最终呈现在电视观众之前,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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