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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探讨
关于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探讨
摘 要:本文以当前日益突出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问题为切入点,着眼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现状,结合一些金融服务业发达国家的经验,探讨构建一个渠道顺畅、选择多样、行之有效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对金融消费者这个弱势经济主体给予保护。
关键词: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1-007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1.19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金融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建立渠道畅通、选择多样、快捷高效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平台大致可分为三类,即金融机构内设投诉部门、消费者协会或金融业行业协会及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
(一)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机制基本健全
目前国内大多数金融机构均设有客服中心,采用统一电话号码接受客户投诉,客户在向分支机构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可拨打客服中心热线,客服中心将联动处理单下达到被投诉分支机构,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并向服务中心反馈处理结果。2011年下半年后,保监会和银监会先后印发《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消费者投诉环境,规范投诉受理处理有关制度措施,使消费者维权渠道更加畅通。
(二)消费者协会和金融业行业协会投诉平台建设加快
消费者协会和金融业行业协会也是消费者投诉金融消费问题的主要平台。根据中消协的信息显示,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金融保险服务投诉3919件,同比增长3.8%。近年来,由于金融消费投诉增多,且其具有的专业性较强,部分地区的消费者协会也在探索设立金融分会以专门解决消费者的金融投诉等问题。同时,消费者协会和金融业行业??会的联动也不断加强,以充分发挥两者在处理消费者金融纠纷问题上的优势,如北京市的消协与银行业协会在积极探索建立投诉受理和纠纷调处联动机制,拟为金融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更加高效、便捷通道。
(三)行政监管机构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初步建立
截至2012年7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已分别增设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依其各自职能负责处理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此前,“一行三会”的消费者保护工作一般按其各自的信访工作流程进行处理。如保监会2005年发布实施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即对有关信访投诉方式等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人民银行的信访部门也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接待工作;在银监会内部,其创新部的公众教育处承担着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职能;证监会下辖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投资者保险有关投诉的接待和处理;保监会也有相应的部门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事宜,保监会和各保监局仅在2011年就受理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5261件。2012年4月,保监会已经设立了国内金融业第一个全国统一维权投诉专线“12378”,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投诉平台。
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中凸显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仍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在接受客户投诉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还远远不够。二是金融机构投诉渠道的公开透明度不够。有些金融机构的网点只公布了五位数的总部客服热线,并没有说明专门的客户投诉电话,而在一些较小的营业网点,则很难在其营业大厅内找到任何联系方式。另外,在一些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上,也没有看到网站上明确公布完整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渠道。三是多数情况下金融机构缺乏自律性,在处理投诉时往往顾忌短期利益而忽视消费者的正当、合法利益,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解决消费者的诉求。
(二)各级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受到角色功能、资金来源、人员构成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各级消费者协会在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和纠纷时存在较大局限性。一是各类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风险性,而各级消费者协会主要针对的是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的消费者保护,在处理金融消费投诉方面很难做到让消费者满意。二是相对于一般消费者保护而言,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问题,这已超出了各级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和能力范围[1]。金融行业协会更多的是要维护会员单位利益以及协调会员单位间的纠纷,在无外部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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