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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经济贸易发展背景下提高海商法教学效果思考
东盟经济贸易发展背景下提高海商法教学效果思考
【摘要】简述东盟经济贸易发展背景下开设海商法课程的意义、海商法主要内容与特点,在分析广西高职院校海商法教学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基础上,提出高职院校提高海商法教学效果的策略。
【关键词】东盟经济贸易海商法课程教学效果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10C-0063-03
我国是贸易大国,同时也是航运大国。港口和海运已经成为中国与东盟合作的重要载体。随着中国一东盟经济贸易不断发展,越来越多进出口货物需要通过海上运输实现跨国的流通,而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领域相关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越来越需要为更多的人所了解和掌握。广西高职院校如何适应东盟经济贸易的发展,结合专业特点,提高海商法的教学效果,成为摆在每一位从事海商法教学工作老师面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东盟经济贸易发展背景下开设海商法课程的意义
目前,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唯一既有陆地接壤又有海上通道的省区,广西与越南港口开通了多条直达的国际集装箱班轮线,广西北部湾港口与菲律宾、越南等东盟国家多个港口签署了缔结友好港口的协议。广西海运主要口岸有防城港口岸、北海港口岸、钦州港口岸、江山港口岸、江山港口岸和石头埠港口岸,这5个港口年通过能力2692万吨,口岸现有泊位共80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25个,目前开通了直达新加坡、日本、香港、深圳等国内外中转集装箱班轮航线,与世界98个国家和地区的港口有海运业务往来。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货物有90%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如2011年,广西的防城港口岸进口煤炭检验量居全国第一。而2012年第一季度,广西口岸共检验进口煤炭961批次共891万吨、货值10,8亿美元,与2011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223,5%、399,1%和667,3%。这些进口煤炭原产地包括越南、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其中越南煤炭的进口批次最多,占总批次的94%,这些进口的煤炭全部都是通过海运实现的。为了适应中国一东盟经济贸易发展以及满足国际航运贸易发展的要求,尽快地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广西很多高职院校开设了海商法课程,其目的是使学生了解我国基本的海商海事法律理论和实践,了解有关船舶和海洋的法律制度,了解当前国际海事海商理论发展的必威体育精装版进展和动态信息,了解海商法理论发展的前沿问题,为中国与东盟经济贸易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海商法课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商法律关系是以海洋为背景,以船舶为主要载体,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上商业活动和海损事故。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1992年11月7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该法共有法律条文278条,是当时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中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
海商法课程内容主要是阐述与船舶有关的法律问题,即包括绪论、船舶与船舶物权、船长与船员、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租用、海上拖航、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海事争议解决等内容。海商法课程是一门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应用性、专业性和国际性的法律课程,该课程的内涵既有广、狭两义之说,又涉及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之间的联系和衔接;既有自身完善与法域拓展,又有民商法的一般性与海商法的特殊性;既有本课程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又有多学科知识的结合和实体法、程序法与冲突法的兼容。海商法作为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集装箱运输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在海商法的教学中,既要结合法学的一般特征,又要结合海商法自身的特点以及专业特点,采用合理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掌握有关海商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观点,紧密联系海商法立法与司法实践,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海商法的教学效果。
三、海商法教学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广西高职院校开设海商法均是近十年的事。特别是2004年,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永久在广西南宁举办,这股强劲东风推动了广西经济增长的好势头,广西的高等职业教育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紧跟市场的需要,先后开设了港口工程技术、报关与国际货运、集装箱运输管理、港口与航运管理等专业,根据这些专业的需要都开设有海商法课程。现以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海商法课程为例,探讨广西高职院校在海商法的教学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海商法缺少必要的课程铺垫。海商法是一门法律课程,而且比其他法律更具有专业性,要学好这门课程,需要有相应的法律知识作铺垫,对于高职非法律专业学生来说,在开设海商法之前,几乎没有安排其他的法律课程,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薄弱,甚至连一些基本的法律专业术语都不清楚,这对于海商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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