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要點.docVIP

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要點.doc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連江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補充說明注意事項 本補充說明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之。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分別由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創業貸款補助由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承辦)。 三、本條例第四條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四、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及無工作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並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五、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六、本條例得依第二條所定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七、依本條例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停止其家庭扶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 八、重複扶助之防止及查核,由各該受理主管機關辦理,並得責由申請人切結無重複請領情事。 九、因情形特殊有補助必要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申請人得不受設籍之限制,凡委託他人代辦申請事宜,需檢附委託代辦授權書及代辦人身份證影印本。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以事實發生於本條例生效日(九十八年三月一日)以後之案件為限。 十一、申請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相關規定: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補助標準: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 應檢附表件: 1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表。 2特殊境遇家庭補助申請調查表。 3戶口名薄影本。 4全戶所得、財產歸戶清單。 5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失蹤證明、判決書影本、報案紀錄、服刑證明或診斷證明等)。 十二、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法律訴訟費用補助相關規定: 補助對象:家庭暴力受害者,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

文档评论(0)

bokegoo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