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县中正国民小学财产管理作业要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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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中正國民小學財產管理作業要點 98.08.07府財產字 第0980049964號函核准備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使本校之財產得以有效管理、建立制度,特訂定財產管理(以下簡稱本)。第二條 本行政院頒行之「管理手冊」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斟酌本校實際狀況訂定之。第三條 本所稱之「財產」、係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施、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金額在壹萬元以上之機械儀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其他設備及購置金額雖低於壹萬元,但使用年限可達兩年以上之列管物品。第四條 本所稱「財產管理」,其範圍如左:一、財產分類、編號及登記。二、財產之保管。三、財產之增置。四、財產之養護。五、財產之移轉。六、財產之減損及廢品之處理。七、財產管理之查核及獎懲。財產遺失、失竊毀損財產盤點、其他。第五條 本所指之「各單位」係指各處、室及其他教行政單位。第六條 財產管理權責劃分:一、總務處:為財產管理之主體,負有定期或不定期盤點查核之責。二、會計室:負責會計室設備之管理審核財產帳及其憑證。三、人事室:負責人事室設備之管理。四、教務處:負責圖書教室專科教室設備之管理。五、處:負責處社團設備之管理。六、輔導處:負責輔導處教學設備之管理。其他教行政單位各單位對財物應善盡保管及帳數相符之責。財產分類編號及登記第七條 各單位增置之財產經完成驗收手續後、由總務處分類編號及登記。財產分類如下:一、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二、房屋建築及設備。三、機械儀器及設備。四、圖書及教具。五、交通運輸設備。六、其他設備(非上列設備均屬之)。七、列管物品。第八條 各類財產之編號,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中各該個體財產名稱之編號;各類財產之名稱,均以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中所載名稱為準,避免同物異名或同名異物。第九條 財產登記應依下列憑証為之:一、財產增加之登記:請購單、廠商請款憑証、支出憑證黏存單、購置財物驗收報告單財產增加單。二、財產異動之登記:財產移動單。、財產減損之登記:財產報廢申請單、財產減損單(失竊、遺失或發生災害附原案簽呈)。第十條 財產標籤標示:一、財產經分類編號登記後,均應黏貼「」標籤標示之。二、標籤之製作由總務處統一辦理,如不適於標籤標示之財物,則標示於該財產放置地點附近之明顯處,或各該單位妥為保存備用。 第三章 財產之保管第十一條 總務處為本校財產管理業務單位,職掌如下:一、財產之編號及登記。二、財產數量之驗收(財產驗收由採購單位和使用單位就財產之功能、品質及數量共同確認後,始可驗收)。三、財產增減、異動之登記作業。四、不動產相關資料之處理及保管。五、核實各單位財產管理、使用狀況。六、廢品處理。七、協助各單位財產管理與建議獎懲。八、財產統計報表之編製。九、其他有關財產保管事宜。第十二條 各單位人員對財產保管權責及規定:各單位主管為各該單位當然之「財產管理監督」,應確實瞭解並注意各該單位財產使用及管理狀況,負有適時糾正之責財產登記辦單上填保管人姓名及財物放置地點二、財產人應經常保持財產物、帳相符,確實掌握各該單位財產流向、使用狀況;若遇專職管理人員調、離職時,應由各該單位主管另派專人接管,並知會總務處。三、各單位應對所使用之財產負驗收、保管、養護及報廢之責。若特定使用人員遇調、離職時,應立即辦理財產移轉,以完成調、離職手續。第十三條 各單位主管異動時,由「財產人」至總務處校對帳目,並繕造移交清冊一式參份,由監交後,移交人、接交人及總務處各存一份備查,並辦理個人保管財產移轉之登記。第十四條 單位如遇改組、合併或裁撤時,需知會總務處,並辦理財產移轉登記。第四章 財產之增置第十條 財產之增加包括購置、營建、修繕改良、交換、撥入捐贈等,經採購取得之財產購妥付款前,請購單位應詳細填寫「憑證」送總務處辦理財產登記。填寫「憑證」應注意要點如下:一、應以中文詳細書寫財產名稱、品名、數量、廠牌、規格、財產若是經多項產品組合方能使用時則以整組、整套做為列產單位,並應詳填該組合所含財產內容。、一次採購多項不同財產時,應逐項詳細填寫,不得以一批做為列產單位。、單價、總價請取至整數(元)位,並以稅後新台幣為計價依據。第十條 購置財產未經總務處辦理財產登記作業完成驗收簽章確認前,不得向會計室申請付款;各申請單位申購之物品應主動將財產送總務處登記。第條 財產如非因購置取得(例如獲捐贈)時,仍應備齊相關資料送總務處辦理財產登記列管之。第五章 財產之保養及修護第條 各單位「財產人」應檢查所管理或使用之財產保養狀況,適時提請保養或修繕,或提出建議改進方案,發揮其應有效能,善盡管理之責。財產檢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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