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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招投标和集中采购
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招投标和集中采购
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行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切实、有效地对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促进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处履行监管职责,预防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建材纪发[2002]20号)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本集团公司内所组织的各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监督范围包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规定,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含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邀标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原燃材料采购,企业资产及设备租赁承包经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租、企业资产拍卖等活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监督重点:
一、招投标和集中采购实施部门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及其下列相关环节: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是否按规定时限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采购)信息(不少于十日),发布的招标(采购)信息是否真实,内容是否齐全;
2、招标方式、办法、标准、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招标活动有无歧视性、倾向性、排斥性行为;
4、开标、评标、定标的方式、办法、标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发标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所载一致;
5、评标委员会、专家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的确定方式、资格预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工作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与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活动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监督方式
采取事前、事中、事后三种监督方式。对具体的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活动,除加强事前监督外,纪检、监察审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下述后两种或一种方式进行监督:
1、事前监督:主要是监督招标人依法向社会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投标资格预审等情况。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采购)信息之日起三日内将《招投标(集中采购)通知单》和招标文件送达集团公司监察审计处。监察审计处应在收到《通知单》后,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对招标文件中存疑事项,可通知招标人补送资料;对其中涉及违法违规的,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意见。
2、事中监督:主要是对发标、评标、定标各环节的监督。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送达的《招投标(集中采购)通知单》和有关资料进行预审,并根据招标文件预审结果提出是否对发标、评标、定标现场监督的意见,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可派专人到场实施监督。
为保证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凡需监察人员签字的有关文件,在招标(采购)仪式结束后三日内办理。
3、事后监督:主要是对举报有违法违纪问题的招标(采购)活动进行调查,对未实施到场监督的招标(采购)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重点工程预决算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第六条 招标人未按规定时限送达《招投标(集中采购)通知单》和招标文件的,监察审计处原则上不参与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现场监督,但要主动加强事后监督。对有意规避监督的提出批评并进行调查。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人员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参加对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环节的现场监督,更不得在相关文件上签名或者干扰正常的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违者,将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对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字不予认可。
凡参加现场监督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因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后果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要对招投标(集中采购)做好分类登记,建立档案。
第九条 凡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涉及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明招暗定、规避监督以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合法权益等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审计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涉及的有关代理机构和人员,要及时移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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