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品作者认定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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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作者认定标准

网络作品作者认定标准      著作权作为一项私有权利,在对其实施保护之前,首先应当要确定谁对它享有权利,或者说该权利归属于谁,只有如此,方能起到“定争止纷”的作用。   网络媒体诞生和发展速度极快,而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及时出台或修订,因此,在网络平台上发表的原创作品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规的保护,以及如何进行保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上的一个真空地带。与传统作品不同,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作品的作者身份较难认定。   谁是真正的作者   王建华主张其是《2010年中国股市走势的猜想与展望》一文的作者,并于2010年1月4日在其新浪网“触浪岩”博客中发表。为证明该主张,王建华提交了其从新浪网上打印的“触浪岩”博主信息、博客中本人的两张照片、上述作品的下载件等材料。2010年4月12日,王建华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证明,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QQ空间上,QQ号码为465****81“旖旎的泡沫”的用户上传了《2010年股市走向》一文,经对比,该文章与王建华主张著作权的文章除标题之外内容一致。根据上述事实,王建华认为腾讯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要求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建华提交的有关“触浪岩”博客的网页打印材料,由于被告深圳腾讯公司否认其真实性,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其是涉案文章《2010年中国股市走势的猜想与展望》的作者。一审宣判后,王建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建华提交的“触浪岩”博客网页打印件,能够认定其是《2010年中国股市走势的猜想与展望》一文的作者。QQ号码为465****81“旖旎的泡沫”的用户向QQ空间上传了《2010年股市走向》一文,其直接侵害了王建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的认定困境   在上述两份判决中,不同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关于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认定结论,足以说明在网络环境中认定作者身份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尚待研究。   就传统作品而言,《著作权法》第9条、第11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但网络???品与传统作品有很大不同,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网络作者一般很少使用真实姓名,而是使用特定的网名来发表作品,甚至不署名。如上述案件中的王建华用“触浪岩”的网名发表文章。虽然我国正在着力推进网络注册实名制,但目前大部分网站为提高用户注册量和网站点击率,一般都不要求用户注册就填写真实姓名,这样任何人都可以虚假信息在互联网登录和注册。所以,在发生侵权行为的时候,要认定作者与网络身份的现实和虚拟对应关系,存在一定困难。而往往在网络侵害著作权的现象发生时,著作权人要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就要证明自己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接着才能证明侵权人的行为侵害了其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如何在信息社会下分辨网络作者的身份,对于确定和保护网络作者的权利非常关键。   作者身份的认定途径   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一方面激发了网络用户的创作热情和灵感,但另一方面也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笔者总结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认定途径,以期给网络作者提供些许参考。   第一、提供创作网络作品的原始资料。网络作品作者可以提供与创作网络作品相关的文件或资料,一个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大纲、思路图纸等,又比如摄影作品,则可以提供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总之,一切有助于证明作品的来源、作品的创作过程和作者的原创身份的文件和资料都可以提交。   第二、网络注册账号和密码验证。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认定方法。一般来说,网络用户注册后会获得账号、密码和网址,并只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章的上载、删除工作亦只能由注册人完成。因此,当事人只要能证明其能够顺利地登陆个人网络平台,并能完成修改密码、发表作品等操作,那么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他就是其网络虚拟身份对应的真实作者。上述王建华案件法院便是运用这种证明方式。同时,为了增强上述方法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来提升相关资料的可信度。   第三、由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资料。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作者,一般都需要利用相关网站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比如注册成为某论坛的用户、使用网站的邮箱、使用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空间。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人自行出具的电子资料可信度低,则可以对网络服务商进行取证,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能够证明该著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如用户名、注册信息、邮箱地址等。在推广网站实名制的前提下,这种方式将会发生更大的作用,如目前新浪微博等微博客采用加V的方式对作者身份进行认定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   第四、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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