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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编辑对公共领域建构

网络信息编辑对公共领域建构   【摘要】本文根据哈贝马斯对于公共领域的界定,认为互联网目前还不能称之为公共领域,但却是中国最有希望发展成公共领域的媒体。而网络信息编辑由于其内容把关人、技术掌控者和价值彰显者的特殊身份,成为网络公共领域最核心的建构者。文章还探讨了网络信息编辑建构公共领域的途径,并认为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网络社区化转型的逐渐深入,以及网络信息编辑素养的逐步提高,有现实价值的公共领域最终能在互联网形成。   【关键词】互联网;公共领域;网络信息编辑;公共社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民规模的迅速扩大,以即时、互动为主要特点的网络传播方式,已作为最大的信息互动空间扩散到各个阶层和年龄段,为公众表达舆情、参与经济社会及政治生活,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平台。同时,网络媒体自身的责任感也在增强,矢志成为主流媒体的一部分,正式登上中国媒体舞台。但是,在这个充斥着娱乐化和非理性倾向的庞大空间,网络媒体的主流化转身并非顺理成章,甚至有人发出“网络有主流媒体的规模,却没有主流媒体的规矩”的慨叹。面对这种局面,网络媒体若想真正具有无与伦比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便不能一味追求第一时间传递信息,或者仅对传统媒体的信息进行整合加工,而要发挥自身自由、开放、多元化的优势,领先于其他媒体成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场所,将其打造成中国独一无二的言论公共领域。   然而,网络是一个高度开放的信息空间,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自由地获取和传递信息,一切与现实身份、地位有关的个体表征都可以被隐藏起来。众声喧哗下,网络侵犯行为往往屡见不鲜,使公共领域非但不能自发形成,甚至能否形成都成为疑问。并且,网络的游戏规则从本质上排斥把关和把关人,信息造假者和谣言传播者往往防不胜防,公共领域的建构显得无从着手。但探根究底,网络的信息流动并不是完全无法掌控,每一篇言论的发布,每一个链接的导入,都有网络信息编辑根据网站宗旨和自己的思路进行处理的痕迹,他们是技术平台的创作者和信息的开拓者,是“大音希声、大象无形”的导航员,是建??网络公共领域不得不依赖的中坚力量。   一、互联网是公共领域吗?   “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一词是德国学者尤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于1962年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提出的一个经典范畴。他认为,所谓公共领域,“首先是指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1]。理想的公共领域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公众有公平的机会参与讨论,并能畅所欲言;其次,资讯的收集及发放必须完整及客观,能正确地知会大众;再次,它需要摆脱政治及经济力量的操纵;最后,公共空间必须提供辩论场地,大家进行的沟通及辩论又必须是理性及具批判性的。[2]   用以上条件来衡量网络空间,就会发现它在公共领域方面的独到优势。首先,网络公共空间的参与性及自由性更好,能够上网的普通民众都有机会参与网上讨论;其次,在资讯的收集及发放方面,网络媒体不受篇幅、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可以提供更详尽及多元化的资讯和分析;再次,在网络公共空间,一方面网民可各自发表意见,另一方面通过超链接,门户网站将包容各类的观点角度呈现于大众;最后,在网络公共空间,它兼备了网民自发性的意见及由网站采访得来的信息,内容类别多样化,观点也相互平衡,糅合了主动与被动。   但是,对于互联网是否能够建构公共领域的质疑也有其合理性。第一,网络传播的异步性使人们无法驾驭信息的流动,淡化了传递信息时的责任感,而这种基于亲身传播的关系群体是建构“公共领域”的重要元素之一。第二,在虚拟信息交往中,一个传播者可以装扮成多个人出现,大大降低了虚拟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第三,在信息层层覆盖、众说纷纭的情况下,人们对自己的观点有着异乎寻常的坚持,很难改变原有的个人视阈,融入更为理性的审视自身的状态。第四,虚拟信息交往使真正严肃、细节化的信息被碎片化、游戏性的呓语淹没,娱乐性狂欢大行其道。这些因素使得“虚拟信息交往”建构的是个人化、风格化的“信息乌托邦”,而不是一个公众导向的“公共领域”。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网络空间仍未趋近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理想设定,笼统地说互联网是一种新兴的公共领域是欠妥当的,在实践中也是无法实现的。但是,基于前文中提到的互联网的参与性、自由性和信息多元化等特征,在网络的一些空间中建设公共领域,又是具备可能性的,也是使网络媒体承担更重大社会责任的一种有益追求。而网络公共领域的建构,则需要网络信息编辑的努力。   二、网络信息编辑建构公共领域的可行性   网络信息编辑,也可简称为网络编辑。他们广泛分布在商业门户网站、新闻网站、专业网站、网络论坛等各个区域,通过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进行必要的编辑处理,向全世界的受众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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