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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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知识讲座 市局食品处 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第一章 总则 2009年1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在网站上公布了2009年第119号公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一、目的 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执行日期 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四、适用范围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 五、其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省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切实规范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行为的实施意见》(冀质监发〔2011〕73号),就是针对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和监管工作的需要,细化了检查要求和检查内容。 第二章 检查程序 一、工作计划 市、县局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上报备案。 市、县局可以根据上级局的工作部署、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二、检查分类 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一)特别监督检查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常规监督检查 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企业提交自查报告 进行常规监督检查的,被检查企业应对资质保持、进货查验、生产过程、出厂检验、不合格品管理、产品标识标注、销售台帐、企业标准、不安全食品召回、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委托加工、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收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14个方面76个小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企业自查报告的检查 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现场检查 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三)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四)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检验。 (五)应填写《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 (六)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七)依法处理检查结果。 (八)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三章 检查内容 共14个方面76条。 一、检查前准备 进行企业检查前,应至少准备如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包括申请生产许可时的申请书、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报告表等; (二)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熟悉企业的生产工艺,了解产品标准,掌握该类产品的风险点以及易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并熟悉相关物品的性状; (三)熟悉以往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准备核实企业的整改情况; (四)行政执法、抽样检验所需的文书。 二、企业资质变化情况 (一)工商营业执照 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每年应进行年检;经营范围应包含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 1、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发生变化,应报质监部门并办理变更手续。 2、企业的实际生产地址应与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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