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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概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郝建民 内容概括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展的历史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权力配置问题 四、各主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权力配置分析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 1、初步行政管理时期(1949年—1982年) 2、卫生部门主管时期(1982年-2004年) 3、多部门联合监管时期(2004年至今) 1、初步行政管理时期(1949年—1982年) 新中国成立的初期,百废待兴,全国经济均处于迅速恢复期,食品安全主要是数量上的安全,以保障人民能解决温饱为首要目标,直至1953年,我国成立了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疫站涉及众多业务,食品安全的管理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此时卫生部门制定了一些行政规章,如《清凉饮料食物管理暂行办法》(1953年)和《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65年)等行政规章,此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也只是很初级的卫生管理体制,文革时期,各项工作都空前停滞了,直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出台,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监管开始萌芽,但此时的食品安全监管尚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监管机关和被监管单位是一家人,并非现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监管,而是行政管理。 2、卫生部门主管时期(1982年-2004年) 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及 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实现了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从行政管理向法治管理的转变。 同时1998年,国家质检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开始逐渐介入食品安全执法,在这种背景下,以卫生部门为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逐渐被打破,质监和工商部门逐渐取得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地位。自此,多部门执法的局面拉开序幕。 此外,自2000年以后,卫生部门内部体制改革,成立了独立的执法机构卫生监督所和业务指导和检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有卫生防疫站承担的包括食品安全执法在内的各项执法职能转由卫生监督所承担。 3、多部门联合监管时期(2004年至今)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立了“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由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卫生部分别对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加工环节和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进行监管,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信息将由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药监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 结论: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设置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 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能分配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设置 ①、先天不足:非立法先行,而是“三定方案” ②《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③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的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流通、食品生产、餐饮业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 横向配置 纵向配置 横向配置 纵向配置方面 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能分配 国家卫生部: 国家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部 国家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地方政府层面: 则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统一指挥、领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本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从目前实际运行来看,除北京、福建等地尚未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仍由卫生部门承担餐饮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外,其他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基本上是相对应的。 三、监管权力配置问题 1、监管权力横向配置不清 2、监管权力纵向配置混乱 监管权力横向配置不清 案例1:面食店无人监管 食品安全委员会:效果有限 美国:食品安全委员会 日本:食安会(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 2﹑监管权力纵向配置混乱 ①管理方式各异:分级管理·半垂直管理·混合管理 ②《食安法》第5条:地方政府负总责,如何理解 ③《食安法》第6条:强化各管理机构职责 ④案例2:工商局长拒绝接受区长领导 四、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及完善 1、农业部门的权力配置及完善 2、卫生部门的权力配置及完善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权力配置及完善 4、工商行政部门的权力配置及完善 5、质量监督部门的权力配置及完善 1、农业部门的权力配置及完善 ①权力来源 ②权力配置的合理性 ③权力配置的完善 权力配置来源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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