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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手套婚房,骗了我给我还回来
空手套婚房,骗了我给我还回来
自2011年8月,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它对我们的婚姻生活有着怎样的改变?我们又该如何应对?本刊特邀著名律师王芳坐堂,为你讲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那些事儿。
【案情介绍】
半年前的一天早上,一对老年夫妇特地从陕西赶来北京找我咨询法律问题。
我还没有来得及坐稳,老妈妈上前抓住我的手,带着哭腔对我说:“王律师,求您给我们老两口想想办法吧,我们一生的积蓄恐怕就这样打了水漂了!”
说着,老妈妈的眼泪就像断了线的珠子滚落下来。坐在一旁的老先生低着头唉声叹气。我猜想他们一定是遇到了人生重大的打击,走投无路才不远万里向我求助。
接着,我按惯例向他们询问案情,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这对老年夫妇是陕西某中学的退休教师,夫妇俩有一个儿子叫小林,今年已经35岁了。小林出生两个月后???被送到农村奶奶家抚养,到了上学的年龄,才被接回城市。因为与父母生疏以及生活环境骤然变化,小林性格极其内向、不善言谈。一晃30多年过去了,小伙子一直没能谈上女朋友。这可把父母愁坏了,老妈妈到处找人替儿子说媒,但介绍的姑娘都嫌小林太过腼腆,见不了两次面就不再联系了。
去年年底,老妈妈的远房表妹给小林介绍了一个叫小夏的姑娘。小夏今年30岁,甘肃人,据说是因为家庭暴力离婚了,辗转来到陕西打工。小夏并不嫌弃小林腼腆的性格,只是想找个老实本分的当地人嫁了安家。
两人相处不到两个月,彼此感觉很好,老夫妇也认可未来的儿媳,很快双方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这时候问题来了,小夏不愿意和公婆挤在一起住,提出让小林在西安市区买一套新房。
儿子这么大了,有姑娘愿意嫁给他,当父母的高兴还来不及。再说了,夫妇两人一直为儿时没有亲自抚养小林而心存内疚。于是,这对老夫妇拿出毕生的积蓄20万元作为首付款,给小林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购房半个月后小林和小夏就结婚了。
新婚后,小夏表现得极尽温柔体贴,而小林也把妻子当成天仙一样捧着,对妻子可谓言听计从。
可好景不长,结婚刚满3个月,小夏却突然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并且还说房子是她的,因为房子是为了双方结婚购买,房产证也是婚后下发的,她也跟着一起还了贷款。虽然房产证上写的是小林的名字,但是小林已经答应把房子送给她。
面对儿媳突然提出离婚,老两口简直觉得莫名其妙。再一打听,这个小夏虽然年纪不大,都离过三次婚了。原来,她根本不是看上了自己的儿子,结婚的真实目的是为了敛财。
这个时候,儿子小林也对父母说了实情:“爸、妈,儿子不孝,房产证办完后,小夏说如果我爱她就让我把房子写在她的名下,非逼我给她写协议。当时我也没多想,反正结了婚我们也是一家人,我就给她写了一张赠与合同,答应把房子赠送给她,这不刚刚写完赠与协议,她就要离婚。”
老两口一听这话,简直傻了眼。于是他们带着儿子,走访了当地多家律师事务所,有的律师告诉他们:“这个房子小林已经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赠送给小夏,那现在就是她的个人财产了。”有的律师说:“这个房子的房产证是婚后下发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儿媳小夏也有一半的权利。”面对不同的意见,老两口你看我、我看你不知道如何是好,最后,特地来北京向我咨询。
“王律师,儿子给儿媳房子的事情我们夫妇两个才知道,那现在是不是房子就成她的了?他们才结婚不到3个月啊,这可怎么办呢?”
法律分析:
关于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问题,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的认识,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但在去年8月刚刚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根据新的规定,儿媳到底能不能得到房子的所有权呢?婚前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究竟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下面我们来进行一下法律分析。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如果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房子当然应该算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里我要强调: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我们大家都知道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同步,许多房屋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入住多时,但很可能迟迟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本案中,小林在结婚前就跟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用父母的资助支付首付款,又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按揭贷款。结婚后,小林和小夏共同偿还了3个月的房屋贷款。对于这种情况,房子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小林的个人婚前财产都是不对的。此类房产实际上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小夫妻两个没有关于房产的赠与协议,那么小林和小夏的这种情况,一旦离婚,这套房产的所有权首先应该由小夫妻两个协议处理。如果两人不能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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