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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与“防”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与“防” 摘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犯罪治理的基本模式在历经了30余年的发展和完善后被赋予了丰富的内涵和要求,其中有关打击和预防的内容也历经了转变和发展。在党中央更为强调管理服务的新时期,如何更好地认识打防关系,真正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文章将从打防的立法规定及其问题入手,理清打防关系,并就“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真正落实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打击 预防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社会公众参与下,各级党和政府部门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协调行动,运用各种合法有效措施防治严重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活动的一项社会管理系统工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念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诞生于浙江省诸暨市的“枫桥经验”,这一理念在党中央的萌芽则源于对20世纪70年代末高发的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的控制。1981年中央文件第一次提出“综合治理”概念后,综合治理就成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方针,社会治安治理的战略思想在全党、全社会得以确立。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两个《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下文简称中央《决定》和人大常委会《决定》),较为系统地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目标、工作范围、原则等内容,将社会治安治理纳入法制轨道,使综合治理更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标志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正式确立。2001年,为了深化社会治安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将这一工作向纵深推进,各种创新管理机制层出不穷,如平安建设、大调解等。十余年后的今天,在党中央更为强调管理服务,将工作重心转向维护社会稳定的时期,如何清晰地认识打击和预防的关系,真正将预防为主落到实处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 “打”与“防”的立法规定及问题 自改革开放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来,对于打、防关系的表述从总体上说经历了三个依次交替的阶段:一是一般地提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阶段;二是 1991 年1月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方针,把打防并列;三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及 2002 年党的“十六大”都明确确定“打防结合,预防为主”。 从当前我国立法情况看,较为权威系统地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是1991年两个《决定》和2001年《意见》。1991年中央《决定》第三点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即“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强调“六个方面的工作环环紧扣,相辅相成”,并提出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切实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1991年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二点也提出“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并用六句话从六个方面阐述了如何坚持这一方针。无论是被称为原则还是方针,都反映出治国理念的进步,反映出我国在犯罪治理方面已经不是单纯地依靠打击犯罪一方面来进行,而是将预防和打击放在同等高度,并在标与本之间选择“重在治本”,暗含了对犯罪预防的更高关注。为了行文方便,笔者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从上述指导思想可知,在打击和预防方面不存在孰重孰轻的问题,如果一定要选取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那就应该是“重在治本”的预防方面。虽然指导思想作了这样的规定,但是中央《决定》在工作环节方面的规定却与之背道而驰,即 “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防范工作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那么到底是打防并举,重在治本,还是打击先于预防呢?这一前后矛盾的立法表述使得执法人员一方面要在脑海中牢记“打防并举”的理念,另一方面又要在实际的工作中以打击为首,容易引起思想混乱,进而使实际工作效果大打折扣。此外,按照传统的做法,执行机关更倾向于打击而忽视预防,尤其是80年代以来的“严打”观点根深蒂固,基层的执行机关仍旧会以打击为主,而将预防放在十分次要的地位。 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的社会矛盾和形势在新世纪也发生了改变,为适应新时期要求,2001年《意见》将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明确确定为“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这在我国犯罪治理工作的历史上堪称一个跨越,它将犯罪预防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实现了我国犯罪对策的战略性转变。虽然指导思想的提法发生了改变,但《意见》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仍规定为“打击”是“首要环节”,“预防”是“积极措施”,并将先前的六个方面合并为“打击”和“预防”两个环节,与此同时,我国在打击犯罪方面建立了诸多的法律法规,如刑法、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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