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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简单不简单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案例

看似简单不简单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案例   PREFACE/前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及其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也列举了大量的例题。然而,在企业实践中,总会出现会计准则规范之外的事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就成为现实问题。本文拟就企业先行购置固定资产而后取得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以期对企业实践有所启发,同时希望推动现行会计准则的完善和补充。   在财政部发布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看起来应该是相对简单而且容易为大家所理解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补助的形式各样,导致企业在具体核算时出现一定的困惑。本文拟结合某公司遇到的政府补助的实际案例来进行探讨。   一、案例摘要   2010年1季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了鼓励企业加快LED产业上游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迅速做大做强该辖区LED产业,推进区内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基地建设,设立了专项补助资金,对辖区内企业购置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LED外延片生产用MOCVD设备,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对于财政补贴,分3次拨付:企业在设备购置合同生效后,交纳首付款,并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后,拨付50%;设备到厂后拨付40%;设备正常投产后拨付10%。该项财政补贴正常有效期暂定为3年。   A公司作为辖区内LED企业,符合享受该项财政补贴的条件,于2010年4月份购买了5台MOCVD机器并向开发区申报了财政补贴,该批设备6月份到厂调试并试生产。从7月份开始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批设备每月折旧额为50万元。但是,因开发区预算以及审批手续等原因,直至2011年6月份A公司才收到该5台机器的部分财政补贴2000万元。   A公司收到财政补贴款后,对如何核算该项财政补贴款产生了困惑。由于该补贴款与固定资产购置相关,应计入递延收益,对于这一点比较明确。然而,递延收益从何时开始分摊呢?是在固定资产的剩余年限内?还是从2010年7月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如果从2010年7月开始摊销,是否将去年应摊销的递延收益通过“??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差错更正?另外,企业是否应当按照政府文件将应收的金额在2010年度确认其他应收款和递延收益?   二、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在谈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提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一般应当分步处理:   第一步,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计量,确认资产(银行存款)和递延收益。   第二步,企业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该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三步,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1)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2)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很明显,如果企业先收到政府补助然后再进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购建,遵循上述“三部曲”毫无争议。但是,对于企业先行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然后取得政府补助。却在企业会计准则或其讲解中无法直接找到答案。依据上述讲解中关于递延收益分摊的起点的解释,对于A公司而言,似乎应该从2010年7月开始摊销递延收益,也即在2011年6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对2010年度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然而,企业出于谨慎性需要,A公司判断对于该项政府补助能否收到以及何时收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的理念,也即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将其确认为当期的递延收益。同时,将该递延收益在固定资产的剩余年限内分期摊销,也即从2011年6月份开始将2000万元在剩余的85个月内在该5台设备计提折旧时进行相应地摊销。   但笔者认为,既然政府文件对于财政补贴的拨付条件十分清晰、标准,可以确定符合政府补助的计量条件。A公司应当分别在2010年购置该批MOCVD机器设备时根据各个时间节点分别确认“其他应收款”和“递延收益”,在相关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的7月份,随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开始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另外,在2011年6月收到财政拨款时,冲销“其他应收款”。这样,可以确保A公司所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基于此,A公司应当将此业务作为会计差错对201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也即调增2010年度“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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