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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及对我国借鉴

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及对我国借鉴   摘要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的不断进步,企业面临的环境污染赔偿问题日渐突出。为分散企业环境事故发生时所面临的巨大风险,环境责任保险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及对西方各国发展现状的分析,找寻对我国的借鉴,并根据我国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借鉴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定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环境问题日渐突出,尤其是工业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已开始对我们的生活显现出许多负面影响。比如前苏联切耳诺贝利核电站泄漏、印度博帕尔农药事件、瑞士巴塞尔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等,这些都是十分典型的环境污染案例。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增长,而环境问题也随之而来。据统计,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几乎相当于每两个工作日一起,我国已进入环境事故的高发期。   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环境事故时,要向政府交纳罚金,对受害者给予赔偿。不管是故意还是无意,高额的罚金都可能会将企业推向破产倒闭,企业迫切需要将这种风险分散,环境责任保险营运而生。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商业保险制度与环境侵权责任制度高度结合的产物。   环境责任保险对于社会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企业通过购买保险,能够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当环境事故发生时,不至于因为罚金和赔偿责任而造成资金运作紧张,影响其正常生产甚至造成倒闭。其次,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若企业无力对受害者进行赔偿,那么环境治理和赔偿的责任就全部集中到政府,为政府带来财政上的压力。而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将风险有效的分摊于整个社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第三,由于风险被有效分摊,受害者的损失由信誉较高的保险公司负责,因此,受害者的权益将会得到及时而充分的保障。最后,对整个社会来说,实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手段。按照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的原则,合理设置保险费率,可以促进企业加??自身的污染管理,使其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二、西方一些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环境责任保险最初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西方一些国家为保护环境,同时为了转嫁企业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以污染严重的核装置及易发生突发性污染源开始,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至现在已建立起较为成熟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从保险制度模式上可以将各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分为三类。   1.强制保险模式   这类保险模式主要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   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针对有毒物资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造成的损害责任推行强制责任保险。1976年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授权国家环保局长在其依法发布的行政命令中,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投保额度因突发性事故和非突发性事故而有区别:设施所有人或营运人必须就每次突发性事故投保100万美元,每年至少投保200万美元;同时必须就每一非突发性事故投保300万美元,每年至少投保600万美元。   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依据瑞典《环境保护法》,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制定环境损害保险单,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要审批的活动的人,应按照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制定的价目表按年度缴纳保险费;缴纳通知发出30天后,义务人仍未缴纳环境损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该情况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可以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处以罚款。   2.自愿与强制保险相结合模式   法国和英国是此类制度模式的代表。   法国采取渐进方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在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比如《发过环境法》中第218条规定,在法国港口注册、运输2000吨以上散装货物船舶之船主,如果无法证明他遵照上述公约规定为其船舶办理了足额保险或经济担保,不得容许其船舶从事商贸活动。   英国实行的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有: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核反应堆事故责任保险。比如,1965年的《核装置法》要求,安装者必须负责最低限额为500万英镑的核责任保险。1970年,英国政府宣布,由于实验性飞机造成的声震损失必须给予赔偿,因而开办了声震保险,承保因声震等噪音污染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3.兼用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模式   德国《环境责任法》出于环境侵权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加害人能够履行其义务的考虑,在第19条规定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责任保险,即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如果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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