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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政府机构改革单位财务合并几点建议
浅议政府机构改革单位财务合并几点建议
摘要: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关于政府机构改革也被逐步纳入日程。政府机构在改革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由于单位间的职能整合,而形成的财务合并问题。在事权与财权相平衡的原则下,由于机构改革所形成的组织事权与人员结构变化的背景下,财务合并并不是简单的加法。还需通过动态的视野,来探究在财务合并中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政府机构改革 单位财务合并 建议 经济
在事权与财权相平衡的原则下,由于机构改革所形成的组织事权与人员结构变化的背景下,财务合并并不是简单的加法。同时,政府有关单位还承担公共产品的供给任务,若是机构改革增大了原单位的事权,那么,在单位财务帐户的预算资金量,以及使用方式也会发生相应调整。
因此,还需通过动态的视野,来探究在财务合并中的注意事项。
一、政府机构改革对单位财务的内在要求
政府机构所执行的预算会计制度,要求其在上年年末对单位来年各项事业发展进行经费的编制。并且,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平衡的原则,进行所需经费的预算。因此,政府各单位的财务仍是以各单位的职能为导向的,即:财权为事权提供资金支持。这样一来,随着政府机构的单位在事权上的变更,也会造成单位财务所反映的财权,发生数量上的变化。
由于事权与财权相平衡的原则规定下,政府机构改革使得单位在整合的过程中,确定了自身新的事权边界。满足新的事权边界的内在要求下,必然形成单位财务帐户上的经费数额发生调整。
并且,政府机构改革还将涉及到纵向行政级别的调整。这将影响到政府单位在职能调整后,各有关单位的财务帐户的挂靠问题。因此,政府机构改革的内在要求,还体现在各有关单位财务帐户的撤消与挂靠调整。
二、单位财务合并所衍生出的问题分析
由上至下的政府机构改革,必将在改革过程中不断的得以完善。与之相应,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单位财务合并所衍生出的问题,也将在不断出现后被纠正。其中,所衍生出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单位财务合并所引发的矛盾主要在于??事权的叠加,并未同比例的实现财务预算资金的线形倍增。并且,事权所具体化的社会各项事业,需要可持续性的发展规划;而,伴随着单位财务合并的过程,也将削弱政府单位的社会功能。
三、建议
由上可知,政府机构改革不但是一项系统工程;同时,还是一个雷区。在这样的前提下,本文关乎单位财务合并的几点建议,也只能是在有限的问题下,给出的一般性解题思路。
(一)关于解决部门预算执行和调整工作的建议
1、机构改革过渡期间部门预算执行
各一级核算部门原则上继续按原财政批复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部门财务机构未变化前,原省财政一级预算部门暂不变动,仍由其原财务部门与省财政厅联系有关事宜,资金拨付渠道和方式不变。部门财务机构变化后,由部门新设立财务机构直接与省财政厅联系,确定新的资金领拨渠道和方式;所有改革涉及部门的人员工资可暂直接由原部门财务机构申报,实行财政统一发放。新增人员工资由新组建的一级预算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笔者所在的省是2009年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的,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原各一级核算部门继续执行2009年的财政预算批复,资金拨付渠道和方式不变,截止2009年12月31日时点财政决算同财政预算一一对应。
2、新机构成立后部门预算调整
对因机构职能变动需调整预算的部门,新机构挂牌成立后,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审核批复部门调整预算;对新设立、原来没有单独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由新机构按要求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批复部门。新机构财务数据对接时点是2010年1月1日。对接依据是合并单位的上年决算数据。
(二)关于解决资产财务移交工作的建议
1、资产移交或划转问题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财办发〔2008〕173号)的有关规定: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间的资产划转,由划出单位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固定资产的实物存量和价值。在此基础上,对资产进行登记造册,报省财政厅批复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各单位如对资产产权归属不清而产生产权纠纷的,由省财政厅组织调解、裁定,涉及数额较大、争议较多的可报省政府审定; 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划转撤并期间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的损失和流失。涉及机构变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单位资产。
2、财务移交问题
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要开展经费债权债务情况的全面清理,原有财务、内审机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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